河南省宜陽縣民政局原局長李月辰近日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
2003年底,河南省宜陽縣檢察院接到羣衆舉報,反映縣民政局局長李月辰有受賄嫌疑。由於案子發生在重點部門,李月辰在單位又長期擔任一把手,涉案數額較大,關係複雜,所以縣檢察機關經艱苦偵查,才終於查清,犯罪嫌疑人李月辰在擔任宜陽縣民政局局長期間,以虛假入股的手段與會計張茹萍合夥貪污公款3.45萬元;利用安置退伍軍人的工作之便,收受7名退伍軍人現金共2.35萬元及金項鍊一條,並挪用公款14.373萬元。張茹萍利用任會計工作之便,與局長李月辰合夥貪污3.45萬元,採用將個人支出在單位財務上報銷的手段,貪污公款1.09萬元。
宜陽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縣法院近日經公開開庭審理作出判決:李月辰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張茹萍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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