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隨着照相手機的普及,一些好事之徒由此打起了“歪主意”——利用手機的這項高科技功能專門偷拍女性“隱私部位”並將其廣爲散播,特別是在互聯網上公佈。對此行爲該如何處理?日前,深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給深圳市人大代表的答覆中認爲,手機偷拍屬侵權,並表示“對於限制使用照相手機,待條件成熟時將通過立法形式予以明確”。據瞭解,這是國內法制部門首次對手機偷拍這一行爲進行定性,並首次明確表示將就限制使用照相手機專門立法。
一次不幸的遭遇
在深圳一家外資公司工作的28歲姑娘林麗(化名)近兩個月來得了一種“怪病”:每當她點擊網站上的圖片時,總是不由自主的開始心跳加快、額頭滲出冷汗、手不停的顫抖。兩個月前,她在一家網站的論壇上偶然地發現了一幅用手機偷拍的女性胸部照片,讓她萬萬沒有想到的是,照片中被偷拍的女孩竟是她自己!
“照片上的人確實是我”,她用幾乎只有她自己才能聽到的聲音說。雖然與記者見面的地點是在室內,然而林麗仍舊戴了一頂寬檐白帽,在確認四周沒人注意後她才取下了帽子。她苦笑着對記者說,自從“那件事情”發生後,不管天氣如何她外出時都要戴帽子,怕被人認出來。林麗的五官姣好,但臉色蒼白,淡淡的黑眼圈使她看起來略顯憔悴。在和記者交談的一小時裏,林麗不住舉頭四處張望。
林麗是深圳一家外資軟件公司的銷售工程師,由於工作的緣故,電腦和上網成了她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今年5月初的一天,她和往常一樣上午九時到了辦公室,之後她便打開了電腦。
處理完一份合同後,林麗習慣地登陸了一個平常她經常上的論壇,這個論壇以圖片爲主,經常有一些網友將自己在生活中拍攝的照片“貼”在這個論壇上,林麗說喜歡這個論壇的原因就是覺得這裏的圖片來自生活,“真實”。林麗公司裏的許多同事也都喜歡上這個論壇。
林麗很快被一篇題爲“手機拍攝深圳街頭靚女真實圖”的帖子吸引住了。她點開了這篇帖子,接下來所看到的讓林麗終生難忘:“這幅圖片打開的速度非常快,我最先看到的是一個女性的胸部,是從上往下拍的,內衣和部分胸部看的很清楚,我心裏罵着無聊,當我看到這個女孩子的臉部時我驚呆了——那個女孩竟然是我!”林麗下意識地快速將網頁關掉,驚魂未定的她四處看了看,見同事們大都在忙自己手頭的工作,並沒有人注意她,她又“做賊”似地打開了那篇帖子,經過仔細辨識她確認那個女孩就是自己,而且照片上的場景就是三天前她所逛的深圳東門商業區。
林麗發現這幅圖片上網不到半天的時間裏,點擊率已經超過了200次,一想到這裏面很可能有自己的朋友或公司裏的同事,林麗就不寒而慄。
直到後來林麗的男朋友通過層層關係聯繫上了那個論壇的版主,纔將這幅“惹事”的圖片刪除。但林麗從此留下了“後遺症”——一見到有人拿着手機對着她,她就神經質地快速躲開,哪怕是別人在發短信息!
一份正氣的提案
記者按照林麗提供的網址找到了那個論壇,發現這裏的生活圖片確實非常多,其中不乏一些手機偷拍的圖片,有些帖子甚至以“手機投拍美女隱私”的標題來吸引網友點擊,這些圖片大多是女性的胸、臀等隱祕部位的大特寫。多數照片是在一些廣場上、公交車內、地鐵裏等場所拍攝完成,而拍攝角度大多選擇背後或低角度。雖然照片不是很清晰,但由於距離較近所以女性的隱私部位一覽無餘。
對這些畫面,另一位女性、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麗也非常厭惡。王麗之前是遼寧大學法律系的教授,九三學社成員,同時還是深圳市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今年三月的深圳市兩會期間,王麗等11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限制使用照相手機保護公民隱私的議案》。
王麗在接受晨報記者採訪時說,作爲一個女性,她特別能體會林麗在此事中所受到的精神傷害。“現在經常有人假裝打電話或發短信的樣子,乘機用照相手機在更衣室或游泳區等場所偷拍女性的‘隱私部位’,之後發送到網站傳播,這嚴重侵害了女性的隱私權和肖像權。有人更是置他人尊嚴和法律不顧,把偷拍來的女性照片用於非法的商業目的。比如,用照相手機拍攝女性照片,然後在電腦上經過技術處理,製作成裸體圖像,賣給黃色音像製品公司謀取不義之財。”
王麗提出那份議案,希望深圳市政府儘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在某些特定場所禁用照相手機,以保護公民隱私權。
一個令人期待的答覆
這份提案很快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6月29日王麗收到了深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答覆,這份答覆的核心內容有兩點:一是利用手機侵犯隱私權和肖像權是一種新的侵權手段,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是對於限制照相手機的使用,深圳市法制辦將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調研後,待條件成熟時將立法明確。另外有關場所的管理者爲了維護自身利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以限制在自己場所內使用照相手機。
在這份答覆中,深圳市法制辦特別提到“是否利用行政手段在特定場所內限制使用照相手機,涉及公權利對私權利的干預,應謹慎爲之。”
對深圳市法制辦的“顧慮”,當初提交議案的王麗很明白:“公權利不得干預私權利,這是法理上的規定。”
“現在如果接到手機偷拍報警,我們所能做的只能是讓偷拍者將照片刪除,不能對其進行任何處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法制科郭立峯科長在接受晨報記者採訪時這樣說,“說白了就是無法可依。用照相手機進行偷拍還是一種“新事物”,目前深圳市警方還沒有接到過這種案件。”
但是不久前,深圳市公安局也給王麗等代表就議案進行了口頭答覆:深圳市公安局已建議公安部將偷拍列入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列入正在擬訂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草案)》。之前深圳市公安局有關部門,曾經就此提案專門組織王麗等代表進行過座談。
一場難打的官司
採訪中,林麗曾反問了記者一句話:“如果我到法院起訴,我能打贏官司嗎?”記者把這個問題交給了王麗,這位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副主任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後任教於遼寧大學法律系。
王麗說,從《刑法》上看,現在對“偷拍”行爲沒有明確的界定。在《民法》範疇的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隱私權保護條款,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套用現行法律審理手機偷拍案件難度較大,”王麗認爲,“難點主要集中在取證上。”
難點一,如何確定受害者。偷拍者拍攝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女性的“敏感部位”,照片上被偷拍者的臉部多數只露出1/4,這樣受害者很難證明是自己,除非能還原現場;
難點二,受害者無力舉證。利用照相手機偷拍,然後將偷拍的照片通過電腦上傳到網絡,這是典型的“高科技手段”。如何查到偷拍者是受害者面臨的最大難題,依靠受害者個人的能力而沒有任何技偵手段,想在沒有邊界的網絡世界中揪出“元兇”難比登天。另外,此類案件屬民事侵權案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責任理所當然地落在了受害者身上。
王麗認爲如果網站的管理者沒有及時刪除偷拍的照片,則應承擔附帶的責任,“如果說找不出來誰發的,找網站就行,網站應該對管理不嚴造成的惡果承擔責任。”就像著作權一樣,出版部門和抄襲者是負連帶責任的。晨報特派記者於任飛深圳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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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香港並無“偷拍”這一罪行,警方只能向犯案人控以遊蕩罪,大部分犯案者都只被判處相對輕微的緩刑或者社會服務令。鑑於越來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機等電子產品的拍照功能進行偷拍,香港警方日前接獲特區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議引用普通法的“破壞公衆體統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罰較輕的“遊蕩”罪名。疑犯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入獄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