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召開的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北京市文物局局長梅寧華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草案)》的情況分六項內容進行了說明,記者瞭解到,其中五項內容在國內還是第一次很細化地提出。
六項內容細化了北京市在文物保護事業的經費保障,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對嚴格控制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等活動,關於文物保護單位管理、使用人的安全責任及設立地下文物埋藏區制度等問題。
文物保護有了專項經費
在2000年前,北京市每年的保護經費不足1000萬元,從去年開始,北京市每年撥1.2億元文物保護專項經費,這一經費在全國文物保護領域內是第一次得到設立,它們主要用於對文物建築的復建、修繕、搶險、基礎設施改造等事項。
未覈定文物有了“護身符”
在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作方面,北京市文物部門規定“對未覈定爲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進行鑑定,對不能覈定爲區、縣文物保護單位的,應作爲未覈定爲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依法予以保護”,北京市在全國率先制定的這一措施,解決了未覈定文物的法律地位問題。
嚴控利用文物拍攝影視
針對影視公司要求在高等級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及組織演出的活動,市文物部門從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力度角度出發,制定了一些詳細的管理辦法。這一措施在國內也是第一次制定。
文物使用人首次有了義務
北京市文物部門還在全國範圍內最先規定了不可移動文物使用人和所有人負有保養、修繕的義務,規定了使用文物的單位在防火方面的責任。
舊城區施工先要勘探文物
梅寧華說,北京市還在全國範圍內創造性地提出了設立地下文物埋藏區制度。
根據規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區內進行建設前必須先進行考古發掘,以使地下文物得到保護;在北京舊城區進行建設用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報請文物部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沒有進行調查的建設用地再也不能隨便開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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