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象徵着聖潔;教師,是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然而南京市溧水縣荷花小學原教導主任施勤生卻盡情發揮職務的便利,背地裏露出齷齪嘴臉,屢伸“鹹豬手”,在長達4年的時間裏,蹂躪了五名10歲左右的幼女。惡行終換來惡報,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施勤生有期徒刑12年。
現年57歲的施勤生,出生於江蘇省溧水縣,中專文化,南京市溧水縣荷花小學原教導主任,家住溧水縣永陽鎮村南山頭,被捕前已退休在家享福。今年他落入法網也純屬偶然———今年2月17日,曾被施勤生多次強姦的少女李虞被安徽男友強拉上出租車回家見家長,途經大橋一查報站時,檢查人員見李虞表情不對,就將兩人叫下車詢問起來,孰料這一問,竟問出了一起強姦大案———李虞斷斷續續地講出了四年前她讀小學時,被時任教導主任的施勤生在教室裏數次強姦。隨後,施勤生於今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此案經南京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1997年間,被告人施勤生在溧水縣荷花小學教室裏,對當時年僅11歲的陳枚多次進行姦淫。1998年至2001年間,施勤生同樣在教室裏對年僅11歲的李虞多次進行姦淫,並在該校乒乓球室以及受害幼女李虞的家中,對李虞實施姦淫。1998年至2001年間,施勤生在溧水縣荷花小學教室,對1986年12月出生的黃玟以及1987年底出生的兩位女孩李潔、葉賀多次進行猥褻。
庭審中,施勤生認爲自己的行爲不構成強姦罪,他的辯護律師認爲:“施勤生主動供述猥褻事實,應認定自首,且認罪態度較好。”
南京中院一審認爲,施勤生多次姦淫幼女,猥褻兒童,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和猥褻兒童罪。被害人李虞報案時,已經談到施勤生猥褻他人的事實,其猥褻犯罪已被揭露,施勤生能夠坦白其所犯罪行,可認定爲認罪態度較好,但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故其辯護人提出的“施勤生主動供述猥褻事實,應認定自首,且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可部分採納。施勤生明知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多次予以姦淫、猥褻,依法應從重處罰。
據此一審判決,施勤生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以上幼女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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