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輿論監督作爲黨內監督的一種正式形式在《黨內監督條例》中高調推出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正在加緊調研,徵集多方面意見,探討如何開展輿論監督性報道。而無論是在近期的“審計風暴”中,還是在江蘇“鐵本”違法違規佔用土地案、湖南嘉禾強行拆遷案的公開報道中,中央新聞媒體的監督力度之大,導向之鮮明,行動之果敢,都給世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將中央的規定及後續動作與中央媒體的具體行動兩相參照,則中央注重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的用心和決心表露無遺。
對執政規律認識的深化
中央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在十六大報告中已有明確的表述。把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寫進統一全黨意志的綱領性文件中,體現了中央對輿論監督的高度重視。這種重視,又體現在兩屆政府的兩個《政府工作報告》中,上屆政府在2003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支持人民羣衆和新聞媒體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本屆政府在200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進一步指出,“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必須對人民負責,爲人民謀利益,接受人民監督。只有人民監督政府,政府纔不會懈怠。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的意見。同時,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衆監督。”
與此同時,中央將輿論監督上升到制度層面加以規定,列入了《黨內監督條例》,這被視爲黨內監督制度建設的一項重大突破。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所長尹韻公對《瞭望新聞週刊》記者說,這表明了中國共產黨對執政規律認識的深化。他認爲,在新歷史時期,我們黨所面臨的形勢和環境較之以往要複雜得多,所承擔的改革發展的重任也繁重得多,因此,黨脫離羣衆、脫離實際的風險較之以往也大得多。運用各種力量,其中包括運用輿論監督這一銳利的思想武器實施黨內監督,是降低這種風險,實現長期執政的重要方式和途徑。
輿論監督不是新聞媒體和記者的監督,而是人民羣衆通過媒體進行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在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重視輿論監督的作用其來有自。毛澤東說過,黨報要發揮“組織、鼓勵、激勵、批判、推動的作用”。鄧小平也說過,監督來自三個方面,一是黨的監督,二是羣衆的監督,三是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監督。新聞輿論監督是實現這三個方面監督的有效途徑,是人民羣衆行使民主權利、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江澤民也指出:“新聞宣傳工作要弘揚時代的主旋律,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要重視對社會輿論情況和羣衆思想情況的調查研究,積極反映羣衆的意見和建議,做好輿論監督。”
而十六大以來,“輿論監督”成爲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要講話,黨和政府的重要會議、決定和文件中的熱點詞彙之一。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羣衆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健全產品質量監管機制,嚴厲打擊製假售假、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爲,維護和健全市場秩序。”
2004年1月1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中強調,要堅持以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爲重點,緊緊抓住易於滋生腐敗的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綜合運用黨內監督、國家專門機關監督、羣衆監督和輿論監督等多種形式,努力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2004年4月26日,胡錦濤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體學習時再度強調,要進一步加強各項監督制度建設,把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監督、羣衆監督和輿論監督緊密結合起來,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爲人民謀利益。
把輿論監督作爲權力運行機制的重要建設內容,確保“權爲民所用”,將輿論監督作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的重要保障,作爲建立市場監管體系、金融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在在說明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對輿論監督的認識之深刻,關注之強烈。
2004年4月16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長春在看望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組全體人員時指出,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正確開展輿論監督,是維護黨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是實踐立黨爲公、執政爲民,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需要。黨和政府重視輿論監督,人民羣衆歡迎輿論監督,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需要輿論監督。輿論監督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在輿論監督下開展工作
今年7月,經過近一年的醞釀和修改的《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完成第四稿。草案將新聞記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權,任何單位和履行職務人員要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等內容納入其中。該《條例》分六章三十五條,其中第二十條規定:“新聞記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權、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任何單位和履行職務的人員都應當配合、支持,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對其宣傳報道負責。對新聞媒體揭露出來的問題,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全面調查,並向社會公佈調查結果”。對違反《條例》規定的,第二十六條也作出了相關的處理規定,其中包括“不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的”。
尹韻公說,我們的輿論監督與西方的輿論監督不同,西方的所謂輿論監督就是出醜,是譁衆取寵,我們的輿論監督是爲了解決實際問題,推動實際工作。在信息時代,我們的執政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我們黨的執政理念也在發生顯著變化,公職人員特別是黨政領導幹部在輿論監督下開展工作,以適應政務公開、黨務公開的時代潮流,是國家公職人員尤其是黨員幹部必須樹立的新觀念。
根據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在新聞輿論監督中的地位,《黨內監督條例》提出了三個方面的基本要求:一要“重視和支持”,二要“聽取意見”,三要“推動和改進工作”。
在實際工作中,許多黨政領導機關及其負責同志切實體會到了正確開展新聞輿論監督,對於進一步發揚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調動人民羣衆的社會主義積極性,改善和加強黨政機關同人民羣衆的聯繫,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糾正工作中的缺點和失誤,教育和幫助黨員、幹部改進自己的工作,促進黨和人民各項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不少黨政機關及其負責人主動請新聞媒體對自己的工作提出批評,進行監督,並且大力支持新聞媒體對自己所領導和管轄部門的工作“說三道四”。
當然,也有一些黨政機關及某些負責幹部對新聞輿論監督的意義認識不足。他們過於擔心新聞輿論監督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因此總是左顧右盼,顧慮重重,怕這怕那,缺乏勇氣。他們怕新聞輿論監督會“影響團結”、“傷害同志”;怕揭露問題、批評缺點會“給黨抹黑”、“給國家添亂”。有的則因爲自身有短處、有瘡疤而懼怕批評。抱有這樣一些認識,自然不會主動拿起新聞批評這一銳利的思想武器,自覺運用輿論監督這一有效的民主形式。
對此,尹韻公說,共產黨員是徹底的唯物主義者,不應該懼怕輿論監督。黨員領導幹部要有政治人物的胸懷和度量,不要怕輿論的批評,而應深刻對照檢查自己的工作,若確有不正確的地方,就要切實糾正和改進。當然,我們也應該看到,當前的幹部考覈制度考的是政績,一些幹部一遇到媒體批評自己,就似乎是斷了自己的升遷之路。自己幹了99件好事,就這一件事沒有幹好,媒體恰恰就報道這事件,似乎自己一下子就給毀了。事實上,我們黨一貫強調要全面、公正地評價幹部,不會如此片面。
實施輿論監督的十條主流意見
實施輿論監督的意圖,就是既要發揮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把輿論監督作爲監督黨的組織和領導幹部的一個重要手段,作爲聯繫黨和羣衆的一個重要渠道和橋樑,又要把握正確導向,注重社會效果。難點是如何把握好一個度。對此,《黨內監督條例》第八節只作了較爲原則性的規定,如何進一步細化爲更具操作性的規範,有待於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
據悉,對於如何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當前的主流意見主要有這麼10條:
一、輿論監督一定要有利於工作,有利於全局,有利於穩定,有利於問題的解決。輿論監督報道要與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結合,積極配合中心工作;要考慮到發展、改革、穩定的全局;要着眼於中央正在解決的重大問題;要自覺維護社會的穩定;要促進各方面工作的改進。輿論監督不是爲了監督而監督,而是要從新聞的重要性和工作的指導性出發,選擇監督報道的案例和報道角度;不要把領導同志的批示多少作爲評價輿論監督工作的標準,不要認爲領導同志批示得越多,輿論監督工作的成績就越大。
二、輿論監督報道要真實、準確、客觀。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導向是新聞的靈魂。對於曝光的事件,從發生的環境、時間到事情的經過等,都不能誇大,不能增添水分,不能刻意炒作。有什麼就說什麼,一是一,二是二;要客觀全面地看問題,防止簡單化、片面性;要選擇涉及全局性的、對改進工作有着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進行輿論監督,不要“獵奇”,不要“出奇”。要維護輿論監督的權威性,而權威性來自準確性和公正性。
三、注意時效性。在進行輿論監督時,不要把已經處理過的問題再拿出來報道曝光。已經發生和處理過的事,拿出來報道,又不報道處理結果,這樣不全面,容易引起報道對象的意見。輿論監督報道要使報道對象信服。
四、輿論監督要把握好信息來源渠道。羣衆舉報是消息來源的重要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多與有關政府部門溝通,要從黨和政府關注的工作中去尋找報道線索。要特別注意:不能根據互聯網、小報小刊和境外媒體的信息來尋找輿論監督的線索;不能依靠道聽途說的“線索”來進行輿論監督性報道。
五、輿論監督要出於公心,以理服人,千萬不能摻雜個人的私心雜念。輿論監督性報道要與經營廣告分開,不能摻雜任何與經營和其他部門和個人利益有關的因素。
六、要用可靠的隊伍、自己的隊伍。中央主要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性報道時,不能用社會招聘的臨時人員,不能隨便使用媒體通訊員的稿件,對於通訊員發來的稿件,要派記者去採訪覈實。
七、中央媒體的批評性報道要有所側重,有所選擇。不能把所有問題都拿到中央媒體去曝光,對於重要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典型事件,可由中央媒體進行報道,而一般性的可在地方媒體進行報道。
八、加大輿論監督反饋報道的力度。在重大事件曝光後,要注意報道地方政府所做的工作,報道他們如何去整改和解決問題,報道問題處理的結果。通過反饋報道,穩定幹部羣衆的情緒,推動工作的改進。
九、中央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時,要注意與地方政府溝通,取得地方有關部門的支持。對地方政府來說,要優化輿論監督的環境;對新聞媒體來說,要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這兩方面都要講。拿不準的重要稿件,要請主管部門看一看。
十、公開報道要與內參報道相區別。按照新聞稿件的發稿方式,《黨內監督條例》將其劃分爲兩個方面——“內部反映或公開報道”。公開報道是通過新聞媒體曝光的方式進行輿論監督,“內部反映”主要是通過內參的方式進行輿論監督。要多發揮內參報道在輿論監督中的作用,但也要把握好,注意真實、準確、客觀。中央明確規定,新華社內參報道是向中央和各級領導反映情況的內部祕密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轉載或擴散,不得將這類稿件用於法律訴訟。在實際工作中,還應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一般說來,要內參先行,爲公開報道作準備。在情況不很明確的情況下,先發內參或轉交有關部門查處,投石問路,探明情況,醞釀成熟,選擇時機,再公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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