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多時的統一的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終於“露臉”,並從8月1日起用一個月的時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一名爲《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文件公佈在國家衛生部網站上,讓衆多的肝炎病毒攜帶者欣喜萬分。記者採訪發現,《標準》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七條,它正式規定即使你是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或患過丙肝者,但只要轉氨酶正常,即爲合格。這一統一的規定意味着被許多省份擋在門外的大小三陽,今後將可以和其他正常人一樣進入公務員隊伍。文件公佈後,專家學者和乙肝病毒攜帶者均給予了高度評價。
2003年4月3日,浙江大學應屆畢業生週一超因被查出小三陽被拒公務員門外、激憤之下舉刀刺向當地人事局工作人員,造成一死一重傷的慘劇,他本人也在一年後被判死刑。同年11月10日,考試名列第一,但同樣因“小三陽”之名被安徽省蕪湖市人事局“刷掉”的考生張先著將蕪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這一訟訴被人們稱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並在全國上下掀起了一股反乙肝歧視之風。
在中國這個1.2億攜帶者的乙肝大國,各地不一的公務員招考體檢標準,尤其是將乙肝攜帶者拒之門外的做法,一直以來倍受公衆的質疑。
醫學家:乙肝病毒攜帶者應視爲正常人
《標準》第七條規定如下:“急性肝炎恢復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持續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復後,ALT和AST持續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標誌物陽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南京第二醫院主任醫師歐陽武智解釋道,如果ALT、AST異常,表明此人仍是病人、具有傳染性,所以不能錄用。如果正常,則說明病情穩定,傳染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來說乙肝傳播途徑有血液、母嬰傳播和性傳播。如果是血液傳播的話還是碰上破損的皮膚病毒才能侵入,所以機率非常小。
北京大學傳染病學教授、北京醫院主任醫師徐道振數月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更將沒有發病的乙肝病毒攜帶者視爲正常人。據瞭解,我國目前乙肝病毒攜帶者1.2億人,但真正的乙肝病人只有3000萬人。從醫學常識上講,乙肝病毒攜帶者無需經過特殊治療,只要定期複查就可正常工作、生活。並不通過正常的社交活動傳播,不會對周圍的人羣構成直接的危害。根據《全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員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欣喜之中有隱憂
新的法規掃去了以前的攔路惡虎,讓衆多的肝炎病毒攜帶者萬分欣喜,但同時他們擔心並沒有因這一法規的即將實施而消失。小穀子,著名的肝膽相照網主力人員,也是起草並向中央提交“各省公務員體檢制度違憲審查書”的主筆。昨日他告訴記者,他們現在最擔心是,雖然國家有一個統一的政策,但地方上在實施時還會不公平,如將乙肝攜帶者以其他理由拒之門外,這樣被拒者毫無辦法。另外新的政策依然要檢查兩對半,這樣無疑是對考生隱私的一種侵犯,他稱在一些發達國家是嚴禁進行這一檢查,尊重當事人的隱私。
小穀子等人還擔心,現在公務員是放開了,但對於主要的就業渠道——企業,檢查不檢查還是由企業說了算,這給攜帶者們就業帶來的影響仍是非常大的。
法學家:規定更顯人性化
新的規定得到了許多醫學和法學屆人士的認同。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祕書長蘇崇鰲研究員告訴記者,新的規定對考生來說比較公平。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稱,規定吸收了多方意見,更加民主更顯人性化,公務員錄用中不應有歧視。另外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雖然目前是試用,但對地方也有好的指導意義。對於肝炎病毒攜帶者的隱私權問題。他認爲檢查還是必要的,但信息不能隨意公開。
浙江省曾爲週一超辯護過的委師鄧繼祥認爲,作爲一個乙肝大國,如果都把乙肝拒之門外,是非常不公平的。他舉了個例子,浙江省公務員體檢標準出臺之前,政府的許多公務員就是乙肝了,但是不是因爲他是乙肝把它也踢開,那不可能的。
鏈接:地方體檢標準太苛刻
有關人士對各地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的文件檢索發現,各地人事和衛生部門的有關公務員招考體檢的文件中,不但對身高體重和肝炎病毒攜帶者等作了苛刻規定,而且有些規定十分荒唐。茲列舉數條規定:X形腿或O形腿、腹內隱睾,完全性尿道下裂(廣東省等);耳廓明顯畸形、鼻畸形、地包天、齒缺失並列一起三個以上(含三個),不在一起四個以上(湖南省)等。而湖南的規定中,女性報考公務員還要求第二性徵明顯,乳房對稱、外陰無炎症等。
各地的體檢標準,因爲不少屬於醫學領域,但上述所列毫無道理。女性的乳房不對稱,腹內隱睾,完全性尿道下裂,對工作有什麼影響呢?甚至對形象有什麼影響呢?各地出臺的這種種可笑可悲的公務員招考體檢細則,不但在法律並未授權的場合濫用行政權力,製造着各種各樣的不平等,這種種規定用政府文件的形式,甚至侮辱和踐踏了生理有殘疾或形體有特點的人的起碼尊嚴。國家應該對公務員的身體條件制定統一的標準。這種標準必須要受到立法機關的審查和批准,不能違背憲法和法律的精神,讓公民平等競爭公職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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