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昨天起開始生效,杭州市對飲用水源的保護納入了法治軌道。該條例規定: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源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爲,最高可處以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今日早報報道,《條例》明確規定,在錢塘江等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開山採石、採沙和圍水造田;嚴禁新建、擴建、改建船舶製造、修理廠。
根據《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飲用水源地發生突發性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採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並在兩小時內報告當地環護部門。在飲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發出公告,環保部門應當責令造成污染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採取停止生產、排放污染物等緊急措施。
據杭州市環保局負責人介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源的行爲進行檢舉和控告。像擅自新建、擴建、改建船舶製造、修理廠和擅自新建、擴建、改建規模化畜禽等動物養殖場、屠宰場的行爲,將被處以3000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爲,最高可處以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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