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8月2日央視“第一時間”專欄報道,長沙市無業女人黃婭妮兩駕高檔車連撞多人多車的案件,湖南省公安廳已經封存了其駕駛執照申請檔案,並從2日開始正式進入調查程序。此前,7月29日《東方新報》通過長沙市政法委通報,披露了無業女人黃婭妮兩駕高檔車連撞多人多車的案情:黃3月29日“無照駕駛”寶馬車撞得4人輕傷、3人輕微傷、損毀自行車3輛及門面、攤檔等,被治安拘留15日;7月26日,黃又駕奔馳轎車狂奔200米,撞傷7人、撞壞4輛機動車。27日,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首次作案僅以治安拘留了事,顯然爲黃婭妮在三個多月後變本加厲、再次作案提供了寬鬆的“法治環境”。面對記者和公衆關於黃婭妮未受刑事處罰的質詢,有關部門稱有“法律障礙”的說法並不令人信服。
據報道,黃婭妮3月駕車撞人後,交警支隊對黃提出刑事拘留的上報意見,經直屬分局、市局領導,呈報省公安廳和市檢察院,兩機關均認爲根據《刑法》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只要未造成死亡、重傷後果、“無能力賠償數額”低於30萬元,黃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宜刑事拘留。從此角度看,對黃進行刑事處罰確有“法律障礙”。
但是,懲治犯罪決不拘泥於交通肇事,整個《刑法》都是衡量是否犯罪的依據,黃婭妮至少還有構成其他犯罪的主客觀要件。據報道,黃是無業人員,3月29日駕車並非“無照”,而“向交警出示了一本武警駕駛證”,“並毫不掩飾地說這是搞來的”。“武警駕駛證”是武裝警察的專用證件,《刑法》從第二百七十九條到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都嚴厲制裁冒充警察身份、僞造、買賣國家機關、人民警察專用證件的行爲,黃婭妮是否涉嫌觸犯這些條款,是否持假武警證件從事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都應列入偵查人員視野。
再則,黃婭妮明知自己沒有合法駕駛執照卻借車在街道狂奔,在3月29日造成輕傷4人、輕微傷3人的結果,她是否像第二次駕車撞人一樣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抑或涉嫌故意傷害犯罪,同樣值得公安機關考慮,檢察機關也應對此履行法律監督責任。而不能因其未構成交通肇事罪就放任不管。
法治是對舊的人治習慣、恃權枉法等行爲的革命。對黃婭妮首次作案處理中的法治敗筆,很難排除人爲干擾的因素。長沙政法委有關人員回答記者關於肇事車車主情況時說,“寶馬車是黃的丈夫的朋友借給她的,奔馳車是黃用寶馬車向朋友換的。但他表示,車主的情況與此案沒有聯繫。”這就令人費解。寶馬車主將車借給無照駕駛之人,依法應對其肇事承擔連帶責任,卻默認肇事者換車再撞人,法律怎麼能將這樣的車主忽略不計呢?
曾引起全國公衆關注的哈爾濱寶馬車撞人案至今餘波未平。7月29日,深圳媒體也披露了一宗寶馬車撞人拖行百米後逃逸的案件。名車車主非權即錢的背景,極易令人聯想到潛藏的特權和資本交易現象、可能存在的司法舞弊行爲和被害者一方的弱勢處境。公衆對這類案件格外關注,正是法制建設對公民民主意識的喚醒、培育結果。即使這種公衆關注、議論不盡準確,有關權力機關也應從中汲取有營養的意見和建議,促進依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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