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婭妮二度交通肇事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近日長沙市委政法委召開新聞通報會,表示將依法嚴懲肇事者,堅決一查到底。據介紹,黃婭妮已被刑事拘留。省公安廳也已就其領取駕證一事展開調查(本報7月29日A1版、8月1日1版相關報道)。
4個月內連續兩次駕車撞人、撞車,而且駕駛的都是頂級名車,再加上“美女馬路殺手”、知名企業老總之妻等“猛料”,黃婭妮當然有足夠的理由吸引公衆的眼球。但在看“熱鬧”的同時,我們更應該關注該事件內在的東西。
從媒體的報道可知,黃婭妮兩次交通肇事行爲的情況大體相似:都是撞傷7人、損壞機動車、自行車、門面等財物;都是撞人後“一時慌神錯將油門當剎車,致使車輛高速前衝”,未認定爲“交通肇事逃逸”;都是駕車者負全部責任、傷者不負事故責任。兩者的不同之處主要是:第二次因撞壞了4輛機動車,經濟損失可能比第一次大;但黃第一次肇事屬於無證駕駛,而新近的一次則擁有駕車資格。做這樣的比較,目的是提出一個問題:既然兩次肇事情節嚴重程度相當(甚至第一次更爲嚴重),爲什麼上次只對黃治安拘留15天,而這次則要實施刑事拘留?
對黃婭妮3月29日交通肇事未被刑拘,警方是這樣解釋的:4月2日市公安直屬分局曾呈報省公安廳,建議對黃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但省廳的答覆是,黃的行爲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宜刑事拘留。與此同時,警方就此案向市檢察院提請逮捕,但檢察院以同樣的理由作出不懲決定。黃此番被刑拘,不是以交通肇事罪的名義,而是基於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人們不禁會問:性質相同的兩次肇事,爲何處理大相徑庭?難道寶馬車撞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如此,執法機關對黃婭妮案的定性就面臨着兩難困境:如果這次實施刑拘是正確的,那就說明第一次處理失當,使肇事者逃脫了法律制裁,這中間就可能存在枉法的主觀故意;如果第一次處理得當,那麼這次或許就有問題了。前者當然是法律和民意都不能容允的,而後者也是我們所不願看到的。假若黃本可以不獲罪而被刑拘,那就有可能是執法機關懾於輿論的壓力而作出這樣的選擇。這種以“不治罪難以平民憤”的輿情因素來介入司法的做法,容易影響司法公正,也是我們應該盡力摒棄的。
所以,黃婭妮該不該判罪,該判怎樣的罪,都應該完全從法律出發,而排除一切法律外的因素,這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和惟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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