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喧鬧一時的我國首例股民訴渤海股票虛假陳述案8月3日有了一審判決結果。股民張鶴要求銀座渤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各項費用支出9930元的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駁回。2002年4月19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在證券界引起很大震動。時隔1年多之後,終於迎來了一審判決結果。據稱,這是國內第一例公開宣判的股民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
山東省棗莊市股民張鶴介紹說,他在2001年8月先後三次購進渤海集團股票1500股,共1.8萬餘元。沒想到,此後股票一路下跌,他只好忍痛"割肉",近半年後將渤海股票全部低價賣出,共損失9420元。張鶴認爲雖然渤海集團於2001年8月發佈了預虧中報,但同時披露了小盤重組概念和又一利好消息,沒想到公司存在造假行爲,正是因爲渤海集團有關信息的虛假陳述,侵害了其知情權,使其遭受經濟損失,所以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差價損失、交易費用、利息等各項費用9930元。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介紹,此案爭議的焦點集中在銀座渤海集團是否提供了虛假信息、公司行爲是否與投資者損失構成因果關係、是否侵害了股民的知情權等問題上。
2001年,中國證監會依23號文件曾對渤海集團作出處罰決定,主要涉及兩個核心問題:一是認爲1994年5月4日渤海集團《上市公告書》摘要中對享受"免二減三"政策的披露是不完整的,遺漏了"由市有關銀行抓緊向上級銀行申報"的內容,屬於重大遺漏;二是1996年至1998年3年的半息沒有按期計提,財務報告中存在虛假數據。法院據此認爲,應認定銀座渤海集團已構成重大遺漏行爲。
被告銀座渤海集團辯稱,已於1999年補提了前三年的半息190.3萬元,財務報告虛假的瑕疵已得到補救,張鶴買入渤海集團股票時原渤海集團的財務數據正確且相關信息完整,張鶴應以銀座渤海集團後來披露的信息爲進行投資交易的依據,而且他買入渤海集團股票時依據的是原渤海集團有小盤重組概念及其擬設立投資公司的利好消息,其投資交易行爲與原渤海集團的虛假陳述行爲之間沒有關聯。法院對這一理由予以採納。
法院審理認爲,儘管原告張鶴買賣渤海集團股票虧損是因渤海集團股票價格下跌所致,但張鶴投資受損與銀座渤海集團存在虛假陳述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判決駁回原告張鶴對被告銀座渤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瞭解,2001年我國的股票市場漲跌起伏較大,大盤指數年跌幅超過了20%。銀座渤海集團因各方面的原因自2000年度起持續虧損,經營業績欠佳,自1999年末至2001年末,每股淨資產降幅達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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