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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假設,倘若司法鑑定的結果真的證明徐和平在行兇時處於精神錯亂狀態,無法辨認或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爲,那這名兇殘的歹徒便可以“逍遙法外”,逃脫法律的制裁了,沒有人願意看到這樣的結果,沒有人可以放得下15名無辜死傷的兒童。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宋朝武說,除了通過司法鑑定來決定徐和平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外,主要的民事責任承擔者應該爲幼兒園。因爲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對於像這次死傷2到6歲的兒童一樣沒有行爲能力的人,事故發生地在其監護單位,即此次事件中的北大醫院幼兒園,則該園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爲受害者給予精神及物質上的賠償。宋朝武還說,即使從事件表面來看,幼兒園對於15名兒童的死傷沒有直接關係,但追究其深層原因,幼兒園未經任何審覈(如體檢等),就僱用了一名曾經患有精神病的臨時工,從而爲今天的事故埋下隱患,是非常明顯的失誤,是應當爲此失誤擔負責任的。而對於精神病人可以做什麼工作等相關問題,宋朝武表示,那要視各種工種的不同,由各單位自己決定,法律上至今還未有相關限制。
而對於徐和平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宋朝武解釋,幼兒園可以在對受害者依法進行賠償後,再向徐和平的監護人追償經濟損失。因此,可以說即使有可能免除刑事責任,徐和平及其家屬仍然無法逃避民事責任。
但再多的金錢也無濟於事,難道那條年幼的生命不需要以同等的代價來償還嗎?宋朝武對此無奈的說,從情感角度,很多人都無法接受這一事實,但刑事責任確實會在某種可能下被免除,而他的監護人除了要付出經濟代價外,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父債子還”、“子債父償”都是舊社會的說法了,現在不可能再出現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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