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潮南區成田鎮某小學民辦教師馬東明在校園故意殺人(未遂)一案,日前由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東明因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1萬多元。
今年24歲的馬東明是汕頭市潮南區成田鎮某小學的民辦教師。2003年11月19日中午12時許,馬東明在學校內見六年級女生馬某等人在打掃衛生,就叫馬某當天下午放學後到其房間打掃衛生。下午4時許,馬某來到馬東明位於學校內的宿舍爲其整理房間,沒想到馬東明卻找藉口動手摸馬某的腹部、胸部。馬某反抗,並稱要告訴父母。馬東明於是叫馬某回家。
馬某騎自行車到校門時,發現學校大門已鎖,於是返回馬東明的房間,叫馬東明幫其開門。馬東明見其返回,害怕此事被馬某說出去後會影響自己的聲譽,遂萌發殺死馬某的念頭。馬東明先動手打馬某耳光,又用一把割紙刀連刺馬某的腹部幾刀。割紙刀折斷後,馬東明又拿起一把剪刀朝馬某的腹部、胸部等處連刺10多下。後又把馬某按在地上,用椅子擊打其頭部,用膠紙封嘴,再用電線勒其脖子,致馬某昏死過去。隨後,馬東明換掉沾有血跡的上衣,洗淨雙手後回家。
當晚9時許,馬東明從家中取來一個電視機包裝紙箱返回學校宿舍,把被害人馬某裝進紙箱,用摩托車載離其房間。開到學校大門口準備開門時,摩托車倒下,馬某從紙箱中掉了出來。馬東明害怕被人發現,匆忙把馬某抱到操場邊一棵樹下。後被學校門衛等人發現,馬東明被扭送到派出所。被害人馬某被送往醫院搶救,脫離危險。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馬某身上銳器傷多達20餘處,頭部、頸部和胸腹部被銳器作用致左顳骨骨折伴中耳積血、心臟破裂、縱隔積氣、左側血氣胸及呼吸困難,損傷程度屬重傷,傷殘程度爲9級。
今年5月25日和7月5日,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爲,被告人馬東明因調戲女學生,害怕事情敗露而起殺人惡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造成了被害人重傷,傷殘9級,其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告人身爲教師,爲掩蓋其不軌行爲,竟在校園內欲對未成年女學生實施殺人滅口,在當地造成極壞影響,依法應予嚴懲。鑑於被告人馬東明屬未遂犯,且認罪態度較好,可給予改造機會,對其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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