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一名業主正準備裝修新房時,卻發現自家頂層閣樓的一部分被鄰居佔用了。業主爲此十分惱火,一紙訴狀呈上法院,要求鄰居返還佔用的閣樓,物業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庭審中,二被告卻表示根本沒有侵佔及違約事實。經查才知,閣樓“縮水”是施工隊錯誤封堵施工洞所致。兩審之後,法院最終判令鄰居騰交訟爭閣樓,返還原告,同時責令地產公司施工恢復並承擔原告支出的2000元律師費。
劉某與李某分別在本市河西區某小區購買了商品房,且兩家房屋相鄰。購房時,地產公司與二人口頭約定贈送閣樓。2002年11月2日,李某入住。11月3日,劉某與小區物業公司訂立協議,委託其進行託管。然而,2003年7月,當劉某準備裝修時卻發現自家頂層閣樓的一部分被鄰居李某佔用了,由此形成訴訟。
庭審中,劉某所提主張遭到了李某及物業公司的一致反駁。李某表示自己辦理入住手續後,即對房屋與閣樓進行裝修,與劉某沒有任何關係,根本不存在擅自侵佔閣樓的事實。物業公司也辯稱,自己盡到了託管義務,保持了房屋原狀,不存在違約事實。既然如此,那麼,劉某家的閣樓爲何會縮小呢?經一審法院審理,該案第三人地產公司承認當初是因爲施工隊封堵施工洞錯誤,而將劉某活動室頂層的閣樓分割給了李某。
由此,一審法院認爲該地產公司違反了約定,存在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李某非擅自佔用訟爭閣樓,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應協助地產公司將使用劉某的閣樓予以歸還。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收到一審判決後,李某不服,認爲自己合法使用地產公司贈與的閣樓,擁有所有權,地產公司無權要回,遂提出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定地產公司贈送李某訟爭閣樓的行爲是在有過失的情況下所爲,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同時認爲,劉某按約購買贈送閣樓的商品房後,有權就閣樓所有、使用的問題向地產公司及實際佔用人主張權利。李某因返還訟爭閣樓所造成的損失,可向地產公司另行主張權利。法院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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