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家人爲何說法不一?
北方網消息:勝勝是死在李某開辦的託兒所裏的,當時勝勝的姐姐在場。但她的年紀實在太小了,事後人們雖多次追問這個小女孩當時發生的情況,但勝勝姐姐只會連說帶比劃地表示,當時她看見弟弟躺下了,後來被警察叔叔抱走了,其他情況就不知道了。
如此一來,知道當時確切狀況的便只有李某和其家人了。而令人疑惑的是,李家人的說法出現了很多不同的版本,使得人們鬧不清到底哪一種說法纔是真的。例如,在公安機關的審理中,李某的說法前後不一:案發當天李某表示,“我聽見有小孩哭,便把勝勝放在塑料桶上,後來他的腦袋耷拉下來,醫生說得送醫院,我就把他送醫院了”。半個多月後李某卻說,據其母王某講,是她自己把孩子壓死了。
據瞭解,王某在接受警察訊問時曾哭着說:“我有罪,我給他償命去,我想我壓了他一下,不至於壓死。”但後來在庭審中,王某又否認了這種說法,說她壓根沒抱過那孩子。
李某兒子的說法也有幾種不同的版本:一、他沒看見孩子是怎麼死的;二、他自己不小心摔倒正好砸在勝勝身上,導致勝勝死亡;三、他姥姥(即王某)摔了一跤,壓了一下勝勝,可能造成了勝勝之死。
李某丈夫則表示,他先聽說事故可能是其子造成的,後又聽說是其岳母造成的。
根據公安機關的鑑定結論,勝勝是被外力壓死的。但這個外力究竟是來自何人呢?遺憾的是,目前尚沒有確切答案。
二、誰該爲勝勝之死負責?
在一時找不到真正肇事者的情況下,該由誰來爲勝勝之死負責呢?馬小瓊認爲:“我的兒子送去時是好好的,沒有一點病,怎麼就死在李某那裏了呢?我誰也不找,就找李某,我把錢給她了,她沒盡到責任,我就讓她負責,她還得說清楚孩子是怎麼死的。”
陳堂輝、馬小瓊的訴訟代理人錢紹舜也認爲,在刑事責任未審理清楚之前,有一點是肯定的,李某至少應該承擔勝勝死亡的民事責任。“因爲陳馬二人與李某是委託合同關係,陳馬付給李某每人每月100元的托兒費,託她照管孩子,後者就有義務保證孩子的安全。現在孩子死在了託兒所,依照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李某應承擔索賠責任。”
據悉,法院不日將開庭審理此民事案件,屆時法院自有定論。
三、無照託兒所怎麼能開?
兒子的死讓馬小瓊進行了諸多反思,她說,我兒子的死是偶然的,但也有必然因素。因爲她從有關部門瞭解到,李某的託兒所沒有相關證照,李某本人也沒有相關資質。“我兒子是不幸趕上了,李某出事是早晚的事。”
在記者採訪李某的過程中,李某承認自己的託兒所沒有辦理任何證照,“我根本掙不了什麼錢,家長活兒多時就把孩子送來,活兒少就不送,辦什麼證照,我不知道,誰想到會出這事,早知道會出事我就不幹了。”對於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李某表示很驚訝:“不是已經指控犯罪了嗎,大不了坐牢,實在不行,我給他抵命,幹嘛還賠錢呢?”
記者後來與東麗區教育局取得了聯繫,辦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託兒所肯定不能隨便開,首先要符合一定條件,然後再經過教育局審批備案才行。據介紹,舉辦託兒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有進行保育和教育的能力以及維修、改建託兒所園舍的經費來源;託兒所所長應具備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教專業)畢業程度,並獲得園所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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