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證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司法解釋,即《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即將出臺。
這位負責人介紹,《規定》所稱國家賠償確認,是指根據確認申請人賠償申請,依法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審判及執行過程中的司法行爲是否違法的認定。目前,該司法解釋已進入最後修改定稿階段,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申請確認基層法院司法行爲違法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本院司法行爲違法,一般應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組織形式是合議制,合議庭可以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進行聽證,還可以同時採取書面審理和聽證兩種形式。《規定》還對確認申請案件的受理、審理期限,立案標準以及如何確認原審判、執行行爲是否違法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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