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保護舉報人不受非法侵害,海南省舉報辦法有了新的規定:嚴禁檢察機關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對犯罪事實瞭解不全而發生誤告、錯告或舉報失實的,不追究舉報人的責任。
新規定還包括: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調查覈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複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信函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準鑑定筆跡;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如果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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