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藥監局日前頒發了《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從8月17日起,只要符合條件,市民便可以申請開辦藥店,藥監部門將不會再對藥店審批數量進行限制。
按照此次頒佈的《暫行規定》,除連鎖超市內開辦的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店和位於商業中心區的藥店外,新藥店應與已有藥店相隔350米以上。藥店店堂的使用面積(不含中藥飲片的營業區域)應在100平方米以上;遠郊區縣藥店的店堂使用面積也應在40平方米以上。另外,經營中藥飲片的藥店,還應設置不小於30平方米的相對獨立的營業區域,並要具備與之相應的倉儲面積。
新規定還對藥店人員的學歷及資質做出了明確要求。其中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店必須配有執業藥師;質量負責人也應具備一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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