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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公佈 以求依法履責(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10日全文公佈《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稱《條例》),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據悉,紀律處分條例是在今年6月1日第十屆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上討論通過的。《條例》突出對檢察人員違反政治紀律、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貪污賄賂等方面問題的懲處,明確規定檢察人員必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嚴格的組織觀念和清廉公正的職業道德;《條例》貫徹從嚴治檢方針,規定對於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的檢察人員,應當給予開除處分,以維護檢察隊伍的良好形象;同時,《條例》進一步規範檢察人員的執法行爲,注重保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檢察實踐中易發多發非法扣押、凍結公私財產,體罰、侮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向發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借用住房、錢物或者交通、通訊工具等違紀行爲,作出了嚴格、具體的處分規定。
根據《條例》,檢察人員如果出現以下10種違法違紀行爲,要受到紀律處分。這10種違法違紀行爲分別是: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爲;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爲;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爲;貪污賄賂行爲;違反廉潔從檢規定的行爲;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失職、瀆職行爲;違反警械警具和車輛管理規定的行爲;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爲;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爲。
《條例》對檢察人員違反廉潔從檢規定的行爲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條例,檢察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或者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用公款旅遊,或者購買、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私自向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借用住房、財物或者交通、通訊工具;私設“小金庫”亂收費亂罰款;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等行爲將受到嚴肅處理。對上述行爲的處理,根據情節輕重,警告至開除的作出了從警告至開除的具體規定。檢察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或者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由個人支付的出國(境)留學費用,由他人支付、報銷的,也要處理。
《條例》對檢察人員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爲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條例,檢察人員進行色情活動、聚衆賭博、尋釁滋事打架鬥毆、使用假文憑、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等行爲要受到嚴肅處理。
《條例》對檢察人員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爲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條例,檢察人員遇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贍養義務,虐待家庭成員情節較重或者遺棄家庭成員;誣告陷害他人,侮辱、誹謗他人等不良行爲也將根據情節輕重,受到嚴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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