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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爲安全起見,做水站內勤工作的劉某將單位的水票和水桶押金卡都裝在提包帶回家,沒成想,回家途中提包被竊。因爲水票、水桶押金卡的丟失,劉某所在的單位遭受損失,單位遂在報案後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某賠償經濟損失。天津市南開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判決劉某賠償水票款4560元。
劉某從今年年初起在一科技公司所屬的水站擔任內勤工作。2004年3月26日,劉某下班回家途中順路在一市場裏轉悠準備爲孩子買件衣服,但就在選購衣服時,劉某手中的提包被人偷走。而劉某的提包中裝有水站的360張礦泉水水票、120張純淨水水票以及20張水桶押金卡。因水票等丟失,公司遭受經濟損失。事發後,公司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在案件未破獲的情況下,同時就損失於日前提起訴訟,將劉某列爲被告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6500元。
在法庭上,劉某卻也有自己的“委屈”。劉某辯稱,由於公司的安全沒有到位,爲了安全起見,每天上下班的時候,她都將水票和水桶押金卡放在提包中帶回家,但沒想到3月26日那天手提包被竊。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事發後,劉某稱自己立即報案並電話告知了公司的負責人。但在沒有發生任何損失的情況下,公司卻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發生或擴大,所以劉某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劉某是單位聘用的工作人員,作爲原告的單位爲便於劉某工作爲其配備了存放水票的辦公桌,且辦公桌上的抽屜加了鎖。劉某應將工作所用物品存放在抽屜中,然而,劉某卻認爲辦公用房和辦公設備不安全,擅自將水票和水桶押金卡隨身攜帶,導致在回家途中被盜。而同時,就辦公用房和辦公設備不安全這一抗辯理由,劉某並沒有向法庭提供相應的證據。由此,法院判決被告劉某承擔賠償責任。在計算實際損失的基礎上,法院作出瞭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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