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案”回放
一、案發1998年2月,劉用鶯、林芳弟、鄭依習等人爲牟暴利私設生豬屠宰場。1998年11月27日傍晚,福州市財委保衛處處長鄭依清與舉報人前往福州市倉山區螺洲鎮洲尾村暗查私人屠宰場,被埋伏的林芳弟、胡先勝、鄭傑光、陳濱等人毆打。劉用鶯趕到現場,目睹了被害人嚴重受傷的情況,後離開現場,策劃安排涉案人員離開福州。鄭依清後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於1999年3月7日死亡。
二、第一次開庭2000年7月5日,福州市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鄭依清案”。
三、一審宣判2000年9月30日,福州市中院對“鄭依清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胡先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被告人林芳弟犯故意傷害罪、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被告人劉用鶯犯窩藏罪、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年……
四、省高院裁定2001年2月16日,省高院以“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撤銷一審判決併發回福州市中院重審。
五、重審開庭2001年3月4日、5日,福州市中院開庭重審“鄭依清案”。
六、重審宣判2001年3月30日,福州市中院對“鄭依清案”重審宣判:林芳弟犯故意傷害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合併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胡先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劉用鶯犯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和窩藏罪,合併執行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3年至6個月有期徒刑不等。
七、終審判決2001年5月29日,省高院終審宣判,判處林芳弟、胡先勝死刑,並立即執行,劉用鶯被判無期徒刑;其餘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3年至6個月有期徒刑不等。
林國和犯罪事實
林國和,男,1950年1月5日生於福建省武平縣。
劉用鶯於1999年4月14日因涉嫌窩藏包庇罪,經倉山區人大常委會許可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下午,劉用鶯胞弟劉用劍委託其在倉山區倉山鎮時任黨委副書記的堂兄劉用德向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即被告人林國和說情,拿出10萬元人民幣予以行賄。當日傍晚,劉用德與其侄子趙某及樑某(另案處理)開車到倉山區下藤路區人大宿舍,劉電話聯繫後林國和下樓,劉用德提着裝有5萬元人民幣的塑料袋與林國和走到樓下雜物間,劉用德要求林國和在對劉用鶯是否許可逮捕的問題上予以關照,後將塑料袋放下離去。5月12日晚8時30分,由被告人林國和主持會議,對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請許可逮捕人大代表劉用鶯一事項進行表決,被告人林國和未投贊成票。同時區人大常委會作出不許可逮捕劉用鶯的決定。
1999年7月間的一天晚上,劉用德爲了能在換屆中得到林國和的關照及再次表示感謝,在林國和的住處樓下雜物間裏,劉要求林在換屆中給予幫助,拿出裝有美金1萬元的信封給林後即離去。事後,被告人林國和連同收下劉用德的人民幣5萬元兌換成美金6000元,計16000美元存放於辦公室。1999年9月12日、13日,倉山區委分別召開書記辦公會、常委會,被告人林國和在會議上同意對劉用德的任職調整。其間,區委領導在與被告人林國和個人交換意見時,林國和有提議劉用德任倉山鎮人大主席團主席或任螺洲鎮鎮長。1999年10月17日,中共福州市倉山區委下發倉幹(1999)42號《關於我區鄉鎮換屆領導班子成員候選人的通知》,劉用德任螺洲鎮鎮長候選人。
2001年12月1日,被告人林國和借用他人身份證,在工行臺江支行大廟儲蓄所開戶,當日存入美金500元、4000元,12月5日又存入美金5000元、9000元。後連同股票12萬元、港幣9000元用大號信封封存寄放於唐某某家中。案發後,扣押了被告人林國和美金18500元(存摺)、股票人民幣12萬元、港幣9000元等。
周定南犯罪事實
周定南,男,1941年1月20日出生於四川省營山縣。
1998年11月27日,福州市財委幹部鄭依清被害案發生後,倉山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因案件具體原因,於1999年5月10日在福州市委政法委由周定南主持協調此案,並決定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劉用鶯。
199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劉用劍(劉用鶯胞弟)請周定南到福州市福飛路麗景天下大酒店洗桑拿,後在樓上安排一間客房,並提供一名賣淫女給周定南嫖宿。此後,劉用劍把裝有3萬元的袋子交給周定南,說:“這錢你拿去用,我哥哥的事,你一定要幫忙。”周收下了,說“一定會幫助的”,並與其談了劉用鶯的具體案情。
周定南接受劉用劍的好處後,先後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倉山區人民檢察院瞭解劉用鶯案件的具體情況,並要求儘快處理此案、能否對劉用鶯取保候審等等,將所瞭解的具體案件情況告訴了劉用劍,此後周定南仍參加協調處理此案。
1999年底至2000年1月~2月間,公安局即將“11·27”案件移送起訴期間,周定南打電話問“劉用鶯逮捕程序是否有問題”,“如有問題要考慮變更強制措施,聽說劉用鶯逮捕程序是違法的”等等。
陳仲釗犯罪事實
陳仲釗,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於福州市。
“鄭依清案”發生後,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即成立“11·27”案件專案組,由分局局長、副局長分別擔任組長、副組長,時任刑警大隊副大隊長(主持工作)的陳仲釗及幹警樑守霖、樑勇等人組成。陳仲釗負責案件的偵查指揮,上傳下達,及時向專案組及上級有關部門彙報案件偵查的進展情況。
199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劉用鶯胞弟劉用劍(另案處理)請被告人陳仲釗到福州麗景天下大酒店洗桑拿,而後劉用劍在該酒店停車場送給陳仲釗人民幣10萬元,並說這是劉用鶯的,請幫助。陳仲釗收下此款,答應盡力去做。
2000年1月的一天,陳仲釗打電話給劉用劍,暗示說“今年日子不好過,手頭比較緊張”,過後幾天,劉用劍即與朋友黃某某約陳仲釗到福州市福新路美光大酒樓吃飯。飯後,劉用劍在該酒店停車場送給陳仲釗人民幣3萬元,要求陳對該案予以關照,陳表態在選派重案組幹警的人員安排上會把關,說劉用鶯的案件證據不很紮實,他透露了些案情。林芳弟投案的事也是他幫忙出主意,並指點如何供述案件等等。2000年5月21日晚,陳仲釗對劉用鶯講進去以後不要亂說,他在外面會盡量幫忙的。其間,在研究“11·27”案件偵查工作安排的會議上,被告人陳仲釗對犯罪嫌疑人劉用鶯等人除在螺洲鎮洲尾村設有生豬私宰點進行查處外,對其他生豬私宰點不安排警力調查。
陳仲釗還籤批同意劉用鶯取保候審(人保)。
被告人陳仲釗收下劉用劍的鉅款及接受吃請、桑拿後,將正在偵查的劉用鶯等人故意傷害、窩藏包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一案的案情陸續透露給劉用劍;在指揮偵查生豬私宰點時不盡職責,起訴意見書認定私宰生豬的銷售總額僅爲人民幣12萬元,後經福州市公安局重新偵查,2001年2月28日以(2001)8號起訴意見書認定私宰生豬的銷售總額爲人民幣360萬元,涉案各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因此產生重大變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