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有關人士稱,如果MTV能夠構成電影作品,唱片公司作爲著作權人,有放映權,有主張收取版權費的權利。但是,MTV是否能構成電影作品,我國尚無明確的法律界定。目前各地卡拉OK廳裏使用和播放的卡拉OK,種類十分複雜:其中有些是MTV,有些卻是製作公司製作或翻制的,有些是從電視臺播放的節目中直接拿來當伴唱帶使用的,還有相當數量的歌廳使用的是歌詞與畫面毫無關聯的伴唱帶,這些粗製濫造的音像製品不能被稱爲MTV。“作爲個人觀點,唱片公司不應該對後面這種情況收取版權費”,該局一位人士表示。
據悉,在卡拉OK發明地日本,歌廳裏並不直接使用原版MTV當伴奏帶,使用的都是製作公司重新制作的卡拉OK伴唱帶。
國家版權局相關人士說:“從今年3月份開始,唱片公司要求卡拉OK廳支付版權費的糾紛開始增多。這說明著作權法越來越被權利人和公衆所認識,著作權意識越來越高了。但是MTV是否構成電影作品,還需要有關部門作進一步解釋。”這位官員強調,目前在司法實踐上,已有法院判定的案例,北京就有兩起均爲唱片公司勝訴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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