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結婚剛幾個月的夫妻鬧離婚,法庭上男方隱匿了女方陪嫁物品。就在雙方對此爭執不下時,女方在法庭上出示了一項“新鮮”的證據———
北方網消息:婚禮錄像對於新婚夫妻來說,具有特殊的紀念意義。但是在天津市塘沽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中,婚禮錄像卻發揮了另一種功效,變成了證明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在法庭上矢口否認女方曾陪嫁“背投彩電”等家用電器的男方,面對女方出示的婚禮錄像證據敗下陣來,只得遵從法庭判決,返還女方所有陪嫁。
去年5月,鄭某與蔣某登記結婚,雙方舉行結婚儀式之後,共同生活了十幾天,就因性格不合幾次發生口角並引發矛盾,蔣某於去年6月回孃家居住。在兩人分居三個月之後,鄭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蔣某離婚。在庭審過程中,蔣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以陪嫁物品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爲由,要求鄭某返還她孃家在結婚時陪送的“背投電視”、洗衣機、電冰箱、微波爐等物品。鄭某則對蔣某的主張不予認可,聲稱其家中從來就沒有蔣某所述的這些物品。由於蔣某不能提供相應的購貨票據及向鄭某交付這部分財產的證據,而鄭某早已將這些陪嫁品隱匿,致使案件陷入了僵局。
就在蔣某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時,她出示了兩人結婚時的婚禮錄像。婚禮錄像上記載着舉行婚禮當天,雙方在新房中接待親朋好友時,屋內擺放着蔣某主張的上述財產。在婚禮錄像面前,鄭某又改口稱這些物品是自己爲結婚而購,與其前面所稱“自己家中從來沒有這些物品”相互矛盾,且又不能自圓其說。因此法院對鄭某的陳述不予採信。
法院最終認定,蔣某主張要求鄭某返還其陪嫁物品的主張成立,對蔣某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據此,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做出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同時判令鄭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蔣某所有的陪嫁物品。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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