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起訴與在日索賠對結果有無直接影響?爲此,記者電話採訪了中華日本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留日博士林燦玲先生。林燦玲先生表示,如果形勢需要,他可以爲崔慶雲老人介紹日本律師進行援助。
林燦玲先生介紹說,日本的審判制度屬於四級三審制。由於兩國法律之間存在差異,最好還是要有日本律師支持配合。在日本國起訴困難重重,而一個真正有價值的訴訟不能單從賠償角度講勝敗,勝敗與否應從歷史事實、政府責任、賠償要求這三個方面來認定。爲了阻止起訴者達到這個目的,日本方面設置諸多種法律上的障礙。常被引用判案的有“除斥期間”,即我國民事法律上的“訴訟時效”,“國家無答責”以及“個人請求權”等。
在國內起訴面對的問題就要簡單得多。首先最需解決的是突破立案受理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後,接下來的程序就相對容易了。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國際司法協助司將原告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日方企業。一旦啓動國際司法協助程序,如果被告日方企業不出庭,國內審案也可依法缺席判決。在執行生效判決過程中不容忽視的問題是,索賠勞工在勞務期間工資與現在歷史上的承續性,包括事隔多年,法人代表是否變更,是否還是同一個公司等等。只有具備上述條件才能順利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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