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和父親在拆除北京電力建設公司在本市大唐盤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工程中興建的房屋時,被告人王某指揮拖拉機拽北牆。沒想到房山倒下後砸到一鍋爐。該鍋爐隨即向西倒下。此時,正在附近清理廢磚的原告父子聽到響聲,慌忙向西奔跑,但鍋爐煙囪還是重重地砸在了原告的身上,致使其重型顱腦損傷,雙下肢癱。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了薊縣法院判令北京電建及相應當事人共同賠償原告損失5萬餘元的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北京電力建設公司在本市大唐盤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工程時,興建了部分辦公和生活用房。工程結束後,該部分房屋需要拆除。2003年12月3日,北京電建分別與劉某等人簽訂了《拆遷房屋協議》。後劉某僱用王某負責拆遷事宜,王某又分別與原告之父王某某等人簽訂了“拆遷協議”,雙方約定:“安全事故自負。”
法院另查明,王某某所拆房屋的東側一房間內有一座鍋爐,北京電建以1800元的價格賣給了趙某。
2003年12月17日上午,原告用他人的身份證進入大唐公司拆房現場,與其父一起繼續拆房。
後剩下東側一間的北牆和東牆沒有拆倒。王某找來鋼絲繩,並找來正在爲王某某拉運廢磚的葉某,讓其用拖拉機拽一下北牆,葉某表示同意。於是,王某將鋼絲繩的一頭拴在北牆上,另一頭拴在了拖拉機上,並讓牆北側的人員離開。然後,王某指揮葉某開動拖拉機。不料,拖拉機將北牆拽倒的同時,東房山也向西倒下,並砸在了鍋爐上,鍋爐又砸在了原告的身上。原告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當天原告又轉至另一家醫院住院治療。2003年12月25日,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表明,原告爲“重型顱腦損傷,腦挫裂傷,腦幹損傷,全身多處骨折,目前病人昏迷,雙下肢癱,住院治療。”後原告將王某、劉某、本市大唐公司、北京電建等七被告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133420元。
一審法院最後認定,截止到2004年3月1日,原告的經濟損失總計52638.99元。原告這些損失,由北京電建公司承擔40%,即21055.60元。劉某承擔35%,即18423.65元。葉某承擔5%,即2631.95元。趙某承擔10%,即5263.90元。另外10%由原告自行承擔。
一審判決後,北京電建、劉某、趙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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