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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長下跪事件再追蹤:李登峰殺人案6疑點

http://www.enorth.com.cn  2004-08-18 09:39
 

 

  
李登峰失手傷人事發現場
臨邑縣公安局近景

  核心提示

  在今年4月接受媒體采訪時,李玉春曾告訴記者:『我弟弟被抓後,李信放出話來,說他跟德州某主要領導是「鐵哥們」,如果我再檢舉他,就讓德州市(李登峰案發地屬德州)判李登峰重刑。』

  在查案的過程中,李家多次就此案疑點提出異議,比如李登峰哪兒來的殺人『故意』、為什麼只拘留李登峰一人而對方除死者之外的四人不僅沒受到調查,且案發後連人都找不到了,等等。盡管案子疑點重重,但是當地警方並沒有予以回應。

  隨後,今年7月8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處李登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賠償死者家屬8萬餘元。因不服判決,李登峰已於7月19日提出了上訴。李玉春二姐李玉芬哭著告訴記者:『我弟弟傷了人,如果法院堅持不受外界因素影響,公正判案,什麼結果我們都可以接受,但是現在卻讓我們心裡委屈到了極點!』

  針對當事人的置疑,作為當事人的第一審辯護人,北京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在先前接受媒體采訪時對此案發表了自己的見解。

  『接受指派後,我及時會見了被告人,並仔細查閱了檢察機關送人民法院的證據材料,深入調查了案件的相關情況,對與案件有關的問題與大家進行了探討,再加上自始至終參與了庭審調查,使我對本案有了一個全面、徹底的認識。在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時,我發表以下兩個基本辯護觀點:一,被害人一方在本案的起因上應負全部責任;二,被告人李登峰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事發當晚,被害人一方在廣場第二次停車,並先動手打人是釀成一死一傷嚴重後果的重要基礎條件。』

  疑點一 第二次停車直接引發命案

  洪道德律師說:2003年10月21日晚10時許,當楊富強等人將車停在李登峰家樓下時,李登峰和朋友賈崇翔等人經過觀察,懷疑這輛紅色面包車上的人就是他們要找的人,但經詢問,車上的人否認自己是李登峰要找的人時,後雙方自行分開,楊富強駕車載著他那一方的人離去,李登峰等人也沒有追趕。

  從法理上講,第一次停車引起的矛盾,不論被告人李登峰一方是否有責任以及有多大的責任,都隨著雙方自動脫離接觸,楊富強一方駕車離去和李登峰一方沒有追趕而完全消失、全部結束。也就是說,第一次停車與第二次停車之間,就李登峰一方來講,沒有因果關系。第二次停車不是第一次停車的必然結果;第一次停車也不是第二次停車的必然前提,第二次將車停下來完全是出於駕車人的主觀故意,一點兒客觀的原因都沒有。車剛開出去二十幾米就又停下來,車上楊富強等人並挑起事端先動手打人,很自然就引起了李登峰這一邊人更大的懷疑,雙方再一次碰撞到一起,最終發生了命案。

  簡而言之,有了第二次停車,纔可能發生死人的後果;但若沒有第二次停車,則必然不會發生命案。僅此一點,完全可以得出『在事情的起因上被害人一方應負全部責任』的結論。

  疑點二 控方證言與物證多處不符

  洪教授認為,針對眾多疑點和控方證言與物證的不符,檢察機關應該給予合理解釋。比如案發工具和死者傷口不符,死者的衣服和傷口不相符,又無一人親眼看到李登峰持刀傷人,在長期受到李信的威脅恐嚇時,李登峰持刀只是為了防身,並未在案發時使用,就像李登峰對在一起的朋友所說:『我想將他們扣住,問他們為什麼一直騷擾我的家人』,由此證明李登峰從來就沒有殺人的想法。控方又拒不提供死者的照片和所穿衣服,最重要的是到目前為止控方所提供的只有文字證言,無一物證。

  由此,洪教授稱,現在有充分的理由懷疑,簡明磊、楊富強、吳文建(被害人)等5人實際是受李信指使,前來加害李登峰的打手。而李登峰的講訴和證人李玉芬的證言表明,被告人李登峰三姐李玉春由於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山東濟寧市副市長李信的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違法犯罪行為而遭到後者的報復,因而有理由相信被害人一方的幾個人就是這些打手中的一部分。

  疑點三 為何只打120不打110

  被害人一方口口聲聲說事發當晚,他們僅僅是駕車路過廣場,之所以停車,是因為口渴下車買水喝,並無其他原因和目的。那麼,為什麼在已經買了水而明知停車還引起了別人的誤會的情況下,不迅速及時離開是非之地?為什麼在沒有人追趕、阻攔、強迫停車的情況下,開出去二十幾米後又停下來?為什麼當被告人一方的人上去僅僅是再一次言詞詢問時,被害人一方的楊富強就要揮拳打人?要回答這些個『為什麼』,合理的解釋就是被害人一方來到廣場是有目的有原因的。這是因為被告人李登峰的家就在附近,此地也是打威脅電話的人與李登峰一方電話約好見面談判解決問題的地點。(談判內容正是對方逼迫李登峰交出濟寧副市長李信下跪照片的底片和他親筆寫的保證書。)

  法庭調查中查明的證據材料表明,被害人一方是在事發當晚10時40分之前被人打傷的,吳文建就是在當晚11時30分身亡的,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時間卻是次日凌晨2時10分,也就是說,是在離案發後3個半小時,吳文建死亡3個小時後纔報的案。如果案件實際情況真像被害人一方所聲稱的那樣,他們與李登峰素不相識,那麼,為什麼不在事發後就報告公安機關?甚至在死了人之後也不立即報警?為什麼只打『120』而不打『110』?為什麼要等過了3個多小時後纔打電話報警?

  疑點四 吳文建享受因公死亡待遇

  死者吳文建生前工作單位———臨邑縣臨南鎮政府於2003年11月6日對吳文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死亡補助。令人感到奇怪的是:為什麼在殺人刑事案件尚未偵結,犯罪嫌疑人尚未批准逮捕的情況下,就急著給予死亡補助?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86條所確定的『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范圍看,臨南鎮政府根本就不在被告人范圍之內,吳文建也沒有死在工作崗位上,臨南鎮政府為什麼要給予吳文建因公死亡的待遇?臨南鎮政府為什麼在訴訟中又能『積極主動地處理?』

  據律師分析,吳文建的家屬之所以能夠通過訴訟,順利得到按工傷死亡處理的結果,是因為該鎮政府個別領導(主要負責人)受人之托,楊富強等人的確是奉命而行。之所以在法院審判前,臨邑縣臨南鎮政府就同意死亡補助,是因為案件的真正原因經不起法庭審理調查,只能滿足原告的要求,賠償了事。

  疑點五 司法部門行為反常不合法理

  據了解,李登峰的家人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名譽受到侵害、財產受到毀壞的時候,多次向當地公安等司法機關報案和反映,但始終不見執法部門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在案件偵查階段,被告人李登峰的家人將打入威脅電話的手機號碼、打手們入住賓館的時間地點等情況提供給偵查機關、偵查人員,後者卻漠然視之。

  如果被害人一方是受人指使前來實施威脅作為,那被告人李登峰一方所采取的行動就有防衛的性質,但這麼重要的情節卻始終沒有落實調查。

  疑點六 李登峰匕首與死者刀傷不符

  2004年5月14日,另一辯護律師趙曉明在辯護詞中認為檢察院和控訴方無合法合理證據證明李登峰有罪。

  隨後,趙曉明指出了檢察院和控訴方的多重矛盾:1,被告人李登峰所持匕首的寬度,長度與被害人傷口的寬度、深度相矛盾,證實不是被告人李登峰所為;2,被告人李登峰所持匕首長、寬與被害人屍檢中的衣著檢驗的襯衣形成的裂創口的寬度相矛盾。兩人相爭,前胸衣服因應較松弛,2厘米寬的匕首不會對衣服形成8厘米的裂創口,可做偵查試驗;3,被害人吳文建的屍檢筆錄中衣著檢驗,內外三層衣服,但只發現中間襯衣有8厘米裂創口,證實公訴機關指控是根本上的錯誤,根本不可能發生只有中間襯衣被捅刺形成裂創口,而內、外衣著完好的情況,惟一的解釋就是案中有案,不排除創口是有別人有選擇地刺入,目的是殺人滅口以免暴露僱凶殺人的內幕;4,現場勘查有二處血泊,但中間沒有掙紮,摩擦血跡相連矛盾;5,死者吳文建傷口與傷者楊富強傷口寬度不一致,說明不是同一把匕首形成,證實被告人李登峰沒有對被害人吳文建的胸部實施致命的捅刺;6,被害人一方有過錯,被告人李登峰、賈崇翔的供述,李萬寶的證言均證實,是被害人楊富強先動手打的賈崇翔,挑起事端,引發本案;7,臨邑縣公安局沒有對相關事實依法調查;8,很多證據證實被害人一方就是濟寧市李信所僱傭的殺手;9,控訴方無法提供能證實李登峰有罪的相關證據;10,至今沒有找到造成死者死亡的作案工具,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因此,李登峰的兩位律師呼吁,根據本案事實情況,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李登峰有罪,為了避免超期關押,按法律條文規定,李登峰應無罪釋放。

  相關執法部門均不接受采訪

  在山東濟寧和德州等地的采訪中,一如想象中的那麼艱難。這些並非是因為當時天氣的炎熱,更不是路途之遙遠,主要是所有接受采訪的人,與李信均有過交往,有或深或淺的了解,即便是這些來自『民間』的受訪者,他們的說法也大都表現出可以理解的謹慎,非但不願意公布自己的姓名,甚至在談到李信事件的時候,都總是有意或無意地來試探一下記者的身份。恐懼在他們的眼中流露。

  記者將電話打到臨邑縣公安局的時候,一位曾經負責李登峰案子調查工作的夏副局長在了解了記者的身份後,馬上掛掉了電話。無奈之下,記者來到臨邑縣公安局,門口的幾位保安稱,夏副局長不在。再次撥通該局的電話總機,一位接線員告訴記者,夏副局長剛纔在,現在可能是去開會了。

  在德州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記者多次打電話給這裡的相關部門,可是始終無人接聽。據一位值班工作人員說,審判長等人都下鄉開庭去了,無奈之下,記者只好留下電話,等待他們的回復,然而時至今日,始終沒有接到過他們的電話。而對方的電話也是處於無人接聽的狀態。

  李玉春去向不明

  舉報李信的李玉春在北京被山東臨邑縣警方帶走之後,其家人僅收到臨邑縣公安局出具的一張日期為6月23日的《刑事拘留證》,之後再沒有收到過有關部門出具的任何書面通知。而據北京某媒體報道,據當時一位40多歲的山東公安稱,將其拘留的理由是『李玉春涉嫌「包庇罪」,因為她為她弟弟打官司提供資助』。而隨後,記者又從李玉芬那裡得知,後來臨邑縣檢察院給李玉春定的是另一個罪名,『窩藏罪』。

  至今,公安和檢察機關也沒有透露關於此案的更多細節,李玉春下落不明。

  據媒體報道,7月16日,曾有兩個自稱是山東省公安廳和臨邑縣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到李玉春的母親家看望老人,並為李玉春帶去口信:第一問母親身體是否還好;第二了解弟弟李登峰在一審判處死緩後,是否已經提起上訴。

  據李玉芬介紹,由於老母親當時太過悲傷,一見人就哭,所以沒來得及問李玉春的下落。但據這兩人說,把李玉春接走一是對她進行保護,二是配合調查李信的問題。

  知情人士據此認為,李玉春目前應該在山東省公安廳。記者與山東省公安廳有關部門聯系,但對方稱對李玉春的情況『一概不知』。

  7月19日,李玉芬曾經給德州市看守所所長打了一個電話,對方告訴他,李玉春已經在7月6日被帶離了看守所。

  消息人士認為,李玉春6月22日被臨邑縣警方『拘留』時,濟寧市副市長李信還沒被『雙規』。但隨著李信6月24日被山東省紀委『雙規』,形勢已經發生了變化。而將李玉春從看守所接走,實際上是省有關部門展開對李信調查行動的安排。

  我沒仔細看卷宗(附圖)

  德州中院副院長與李玉春電話實錄

李登峰生活照

  2004年6月16日,作為檢舉李信的重要人物,被人們稱為『民間反腐敗第一人』的李新德曾在上海與李玉春進行了面對面的對話。

  李玉春首先告訴李新德,今年6月6日,律師通知她說:『德州市檢察院的補充調查工作已經結束,檢察院無任何補充材料和新的證據,可是法院決定要判李登峰死刑,經過法院合議庭研究,讓你拿10萬元人民幣放在法院,纔可保你弟弟的命,以後再上訴。』

  隨後,李玉春將其與德州市中級法院分管刑事的一位姓劉的副院長在2004年6月9日的電話記錄交給李新德。以下為電話實錄:李玉春(以下簡稱李):劉院長你好,打攪你了,我想問一下我弟弟的案子什麼時候開庭?

  劉副院長(以下簡稱劉):最晚下星期開庭。

  李:經過今年5月14日的公開審理後,檢察院在沒有人證、物證能指證我弟弟有罪的情況下,法院當場決定讓檢察院補充偵查。律師告訴我,補充偵查目前已經結束,檢察院並沒有補充任何新的證據來證明我的弟弟有罪,但我從你們法院得到的消息卻說要判我弟弟死刑,你們為什麼要這樣做?憑什麼依據定罪?

  劉:我們法院只看檢察院的,如果檢察院說你弟弟有罪,我們就判有罪,如果檢察院說無罪,我們就放人。

  李:那麼,你認為檢察院有足夠的證據來指證我弟弟嗎?

  劉:我們法院沒有偵查權,這是檢察院的事。

  李:你的意思是法院只有聽檢察院的?如果德州市檢察院和臨邑縣公安局偵查到的是假證據,你們也采納嗎?你說法院沒有偵查權,那麼請問法院有沒有核實本案證據真實性的權利,如果出了冤案誰負責?

  劉:你可以上訴!

  李:上訴!訴誰?訴檢察院不負責任,還是訴法院執法不公?

  劉:上訴是你的權利。

  李:法院在5月14日公開審理我弟弟的案件時,檢察院既沒有人證也沒有物證,甚至連死亡者的死亡證明都沒有,你們法院憑哪一條法律來定我弟弟的罪?

  劉:沒有死亡證明嗎?我安排人去查一下。

  李:你是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長,而且開庭時你也在場,沒有死亡證明這樣重要的證據你還不清楚嗎?

  劉:我沒仔細看卷宗,我再安排刑一庭查查去。

  李玉春氣憤地對李新德說:『這些執法者!竟然在最基本的事實都沒有查清、沒有被害人死亡證明的情況下,就要判李登峰死緩。這完全背離了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疑罪從無」的原則。』

  經過短暫的停頓後,李玉春聲淚俱下繼續講述:『我弟弟是無辜的!是被貪官李信打擊報復的受害者,現在臨邑縣的老百姓都說我弟弟是勇敢的反腐英雄!』

稿源北方網 編輯:常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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