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舉報價格違法行爲的權利,進一步方便羣衆舉報價格違法行爲,提高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效率,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以15號主任令發佈了《價格違法行爲舉報規定》,該《規定》將從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以下十三類價格違法行爲,可以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爲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爲;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行爲;
(四)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爲;
(五)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爲;
(六)採取擡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爲;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爲;
(八)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爲;
(九)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爲
(十)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爲;
(十一)在接受價格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爲;
(十二)行政機關亂收費行爲;
(十三)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受理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爲。
舉報人舉報以上價格違法行爲,只要提供被舉報人的名稱、地址及被舉報人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的事實及有關證據即可,可以不署名舉報。但要求答覆的,應當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
《規定》要求價格主管部門爲舉報人舉報價格違法行爲提供方便。要向社會公佈12358價格違法行爲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辦公地址;要依法處理受理的舉報,併爲舉報人保密;對社會影響大的價格舉報典型案例,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佈,並對舉報價格違法行爲的有功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鼓勵。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以《價格違法行爲舉報規定》發佈施行爲契機,繼續高度重視價格舉報工作,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不斷完善工作制度,確保12358價格舉報電話暢通,熱情受理價格舉報,積極爲民排憂解難,努力保護羣衆合法價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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