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因拖欠醫療費,天津某精神病醫院將病人姜某送回原單位。然而,該單位卻讓姜某隨醫院的人回去,由此造成姜某走失。儘管家屬多方尋找7年,姜某卻一直音信全無。無奈下,其母申請姜某死亡,並將該精神病醫院和姜某的原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尋找姜某的各項損失21萬餘元。日前,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判令醫院和該單位各賠償姜某家屬4萬餘元。
姜某原爲本市某工廠工人,1994年10月,因患精神分裂症,他住進本市一家醫院治療。從1995年1月起,其醫療費便無人支付。爲此,院方多次催要,在遭到拒絕的情況下,於同年5月26日將姜某送回了原單位。然而,該單位工作人員卻讓姜某隨醫院的人回去,導致姜某走失。2002年,在姜某走失7年之後,姜某年近8旬的母親無奈下向法院申請宣告姜某死亡。今年,老人將該精神病醫院和姜某的原單位告上法庭,訴請二單位賠償找尋姜某的經濟和精神損失共計215024.35元。
庭審中,醫院辯稱,之所以把姜某送回實屬無奈。並且,姜某被送到原單位後已見過該廠廠長,之後醫院的工作人員才離開,所以全部責任應在其原單位而非醫院。而姜某的原單位稱,醫院將其送來後,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當初的接待人員現已下崗,無法查實當初情況,所以不應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河北區法院一審認爲,院方作爲治療精神病的專門醫院,應對喪失正常行爲能力的病人進行監護,而在沒有同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及所在單位協商交接的情況下,便將病人姜某送出,並最終出現病人走失的結果,應承擔一定責任。而姜某的原工作單位在醫院將患者送到後,對沒有行爲能力的姜某採取了放任態度,故也應對其走失負有一定責任。於是,判令醫院和原單位各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5159.02元、死亡賠償金35960元。接到判決後,姜某的原單位不服,提出上訴,認爲此事的全部責任應由醫院承擔。
終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審準確,於是駁回上訴,判令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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