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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上半年和2004年上半年 |
律師表示:消費者可依法要求侵權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中國消費者協會剛剛公佈的2004年上半年受理投訴情況顯示,超市搜身、購物受辱、賓館逐客等有關人格尊嚴的投訴成爲新熱點,比去年同期增加46.77%。
據統計,全國29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消費者協會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消費者投訴35401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1.79%;已解決338058件;爲消費者挽回損失3.68億元;其中因經營者有欺詐行爲消費者得到加倍賠償的5628件,加倍賠償金額1278萬元。
在今年上半年的消費投訴中,有關人格尊嚴的投訴成爲了新的消費投訴焦點。據統計,今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共接待有關人格尊嚴的消費投訴1384件,比2003年同期的943件增加了46.77%,佔投訴總數的0.39%,而去年同期只佔0.09%。據中消協有關專家分析,這反映出了廣大消費者開始關注服務領域的質量。
消協說法
針對新的投訴焦點,記者昨天採訪了中消協投訴部主任王前虎。王主任告訴記者,有關人格尊嚴的消費投訴近年來明顯成上升趨勢,其主要包括:消費者在超市被搜身;購物時受到商家侮辱;住宿時遭飯店、賓館逐客等。而面對此類投訴,消協往往是出面對商家與消費者矛盾進行調解,並勸說侵權方主動向消費者賠禮道歉,同時根據消費者所受到的人格侵害情況對其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
律師說法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律師告訴記者,每年北京市消協都會接到因遭到保安人員毆打、搜身而引起的消費者投訴數十起。邱律師認爲,作爲消費者,應該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三條又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因此,消費者可依法要求侵權方承擔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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