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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徵收水資源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是水利部門的職責。然而,內蒙古自治區固陽縣水利局不認真履行職責,不依法行政——
內蒙古自治區是我國缺水嚴重、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之一。爲了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土流失,區水利廳於1996年頒佈了《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水土流失防治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要求各級水利部門依法收取水資源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以下簡稱“兩費”),利用經濟和法律手段促使用水戶節約水資源、防治水土流失。但是,在十年九旱的固陽縣,縣水利局卻不認真履行職責,消極對待這項工作,造成國家規費大量流失。
2003年:“兩費”應收與實收比爲1000∶62
固陽縣鐵礦多,選礦用水量大,每個選礦點都自備水井,大的水井要用十幾個小水井來補充纔夠用,造成地下水位在幾年間下降三十多米。近兩年來,全縣小鐵礦從十幾個猛增到七十多個。因此,按規定對企業收繳“兩費”,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有利於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固陽本應是收繳“兩費”的大縣。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工業企業每抽取一噸地下水應收0.4元。去年全縣產鐵精粉60萬噸,按每噸鐵精粉用水8—10噸算,應收水資源費192萬元。
小鐵礦生產1噸鐵精粉要出9噸廢土渣。按國家規定,廢土渣應堆放在指定的深溝中,填平後恢復植被。可這裏的小礦爲了節省成本,都將廢土渣、尾沙堆放在鐵礦旁或排放到河道、泄洪道中,形成一座座土山。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水土流失防治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生產和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又不能自行治理的,需繳納水土流失防治費。固陽縣水利局應按規定的“淘金、採石、採砂產值的5%至10%”向各礦點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費。去年全縣鐵精粉產量60萬噸(不算其他礦產量),平均價格280元/噸(最高價曾達到400元/噸),按產值5%計,應收840萬元水土流失防治費。
按這種留有很大餘地的算法,去年固陽縣應收“兩費”1000萬元,而實際上固陽縣水利局只收了水資源費23萬、水土流失防治費39萬元,合計62萬元。
2004年:收費工作一波三折
今年,固陽縣鐵礦數量比2003年增加一倍,鐵精粉價格2月份達到680元/噸,宏觀調控後每噸380元,目前價格又在上升。
今年初,縣委、縣政府要求縣水利局2004年“兩費”收繳1000萬元,應該說,這個標準並不高。縣委書記孫樹偉還親自提議,讓多年來大聲疾呼要加強這方面管理的水利局幹部臧成江任水政監察大隊長。
3月9日臧成江上任後,立即着手對欠繳水費的企業進行調查、徵收。在對屢屢拒絕交納“兩費”的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依照程序,於5月20日申請縣法院對邦誠公司去年欠繳的245萬元強制執行。6月18日,又申請法院對邦誠公司今年欠繳的220萬元強制執行。縣法院同意申請。根據法律程序,水利局要先按比例交執行費,水利局說沒錢。後來法院表示可以免交或緩交,但水利局仍不與法院接洽,以至錯過了強制執行期,國家白白損失400多萬元規費。
縣水利局的領導對“兩費”的收取持消極態度還表現在:水政監察大隊擬對其他5家公司的水事違法案件依法立案,以督促他們繳費,可局領導以“保護企業”爲由不同意立案。
因水利局違反水利部有關規定,爲一家鐵礦辦了取水證,妨礙了“兩費”的正常收繳。3月下旬,縣檢察院向水利局下達改正建議書,水利局至今頂着不辦。
6月20日,水利局一名副局長給臧成江打電話,說你的工作“先停一停”,隨後臧的工作用車也被局裏“借走”了。8月4日,水利局下文,以機構調整爲名,將臧成江撤職。臧上任3個月就收了100多萬元,並將案值400多萬元的案件立案,依法移送法院……一位業績優秀的幹部就這樣被縣水利局藉故撤職了。
在不依法行政的背後
作爲嚴重缺水縣的政府主管部門,固陽縣水利局本應對水資源更加愛惜,管理得更爲嚴格,但實際上國家規費在這裏大量流失。固陽縣水利局爲什麼不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
縣水利局翁局長對記者這樣解釋:現行的計費辦法不科學,不適合基層的實際情況,我們無法執行。如計算水土流失防治費,應按礦石產值的5%—10%向企業收費(每噸幾角錢),不應按鐵精粉產值的5%—10%收費(每噸10餘元)。
內蒙古水利廳水保處總工程師李志剛告訴記者,企業如果開採出礦石賣掉,就按礦石的產值算;如果開採出礦石,再將其粉碎,選出鐵精粉賣掉,就按鐵精粉的產值算。生產鐵精粉比開採礦石多兩道工序,產出的廢土渣比開採礦石多得多,造成的水土流失也嚴重許多倍。因此,應當按鐵精粉的產值收費。事實上,臧成江在向幾個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按執法程序特意告訴企業,如不服可在十五日內申請複議或上訴。幾個月過去了,沒有一家企業行使這個權利。李志剛介紹,自1996年開始收取“兩費”以來,全自治區只有一家企業因收費問題申請複議。由此可見,翁局長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據知情人講,箇中原因還在於,要治理水土流失,水利局可立項目上報,國家會專門撥款。就是說,如果“兩費”收不上來,國家還可以再拿錢來治理水土流失。據瞭解,7月份縣水利局剛從上級主管部門爭取到800萬元資金。這樣看來,不收或少收“兩費”,不但省時省力,還可在企業落得個人情,結果是肥了企業、坑了國家、毀了國家資源、樂了水利部門。
固陽縣的羣衆對縣水利局這種行政不作爲的現象很不滿意。前一段時間,縣檢察院根據羣衆舉報,對水利局在收取“兩費”過程中是否存在權錢交易行爲進行了近兩個月的初查,取得了一些證據,但認爲“責任是個人還是單位不好確定”。對國家規費流失上千萬元的背後見不得陽光的東西,不管始作俑者是個人還是單位,都應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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