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因公犧牲及病故軍人一次性撫卹金提高一倍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日前簽署命令,批准公佈新修訂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全文另發)。重新修訂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公佈,是軍人撫卹優待工作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標誌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優撫保障體系框架的基本建立。
我國現行《軍人撫卹優待條例》是1988年國務院公佈施行的。16年來,這個條例對於保障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增強全民國防意識和部隊凝聚力,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着國家改革的深入和人民羣衆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現行條例越來越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優撫對象的撫卹補助標準長期落後於人民羣衆生活水平,醫療難問題日趨突出,有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1996年,民政部和總政治部針對這些突出問題開始對原《軍人撫卹優待條例》進行修訂。
新修訂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共分爲6章、52條。包括軍人撫卹優待的原則、死亡撫卹、殘疾撫卹、優待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與現行條例相比,新修訂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對軍人撫卹優待管理、負責發放撫卹補助金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撫卹優待對象等違反條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新修訂的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均在原有基礎上翻了一番;確定了各項定期撫卹標準的參照依據,較好地體現了“保障軍人的撫卹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卹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患精神病納入評殘範圍;調整了軍人殘疾等級的設置,把原來的“四等六級”改爲“一至十級”;明確了義務兵家庭享受優待金的範圍和標準;對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進行分類施保;拓展了優撫對象的社會優待範圍和內容,增加了現役軍人享受優待的內容。
新修訂《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公佈實施,將對確立軍人撫卹優待在國家政治、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進一步理順軍人撫卹優待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關係,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軍人撫卹優待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修訂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國務院發佈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