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屢教不改的,就開除他的學籍”
8月初,教育部發出通知要求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在這份通知中,共提出了五項要求,其中第五項要求:“切實加強學生校外租房的管理。各高校應積極創造條件爲學生解決住宿問題,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緊接着,國內很多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門都發出了類似的通知,許多高校則忙於制定具體的管理與處罰規定。
事實上,長期以來我國高校一直原則上不允許學生在校外居住,此次通知只是對此進行了強調。不同的是,這次主管機關的態度顯得十分堅決與強硬。廣東省教育廳的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學生,就開除他的學籍。
一石激起千層浪,由於涉及到大學生這個敏感羣體,許多媒體對此進行了報道和評論,另有媒體(中青在線等)在第一時間開始對此進行了調查。
反應——
權力和權利的不同言說立場
教育部此次發出通知,其基本出發點在於其文件中提到的三個負責,即“對學生的全面健康成長負責,對家長負責,對社會負責”。綜觀整個通知,可以體會這個通知比較突出的兩個主要目標:一個是保證學生的安全;另一個是加強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可以說,前者主要是“對家長負責”,而後者則是“對社會負責”。
對於教育部的通知,以及廣東省教育廳等地方教育主管部門的禁令,公衆存在着支持、反對和不置可否三大類不同的看法。根據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與中青在線合作進行的在線調查結果顯示,25%的公衆明確支持教育部門的這項新規定,他們認爲,“學生就應該住在學校,這樣也確實會安全一些”。與之相反,39%的公衆表示了反對,在他們看來,大學生早就是成年人了,各方面都應該自立了。當然,還有36%的公衆沒有明確表態,他們覺得,具體情況應該具體對待,不能“一刀切”。各種觀點又都有各自的立場和理由,回顧這些觀點與理由,有助於我們更好地認清這個禁令的是與非。
贊同禁止校外租房的做法,
大致有以下幾點理由
第一,外出租房會影響學習。很多人指出,高校學生出外租房的一個主要目的是同居。中青在線的網上調查也證實了這一點,有近四成的人表示,出來租房是爲了“和男(女)朋友住在一起”。支持論者認爲,大學生同居會妨礙學生的健康成長,會分散學生的精力。外出租房爲同居創造了物質條件,因此應予以禁止。
第二,大學生在外租房不安全。在校外居住的學生,人身或財產遭受侵犯的事件時有發生。支持論者認爲,禁止學生在校外居住,可以有效地保證學生的安全。
第三,大學生在外租房,花費太大。由於越來越多的學生尋求租房居住,價格水漲船高。而且,校外租房有從“安居型”邁向“康居型”的趨向。對於沒有正常固定的經濟來源的學生來說,這些房租的花費最終只能由父母來買單。
第四,在校居住能培養好的生活習慣,有助於大學生健康成長。由於學校宿舍經常要進行檢查,能促使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在大學宿舍裏能過集體生活,有助於提高大學生的人際交往能力。
第五,發佈禁租令和制定懲罰條例屬於行使教育管理權。北京學者易憲容認爲:“廣東省教育廳可不可以頒佈禁租令,是他們份內的事。他們不僅可以發佈相關文件,也可以制定相關懲罰條例。大學作爲社會的一種組織,同樣有自己運作的規則。如果有人不願接受這些規則,他可以選擇進入其他大學,或選擇不上大學。在今天的生活中,選擇這些規則是一種自由,拒絕這些規則也是一種自由。但是,選擇是在校大學生的自由,而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制定這些規則,則是大學的自由。”(《新京報》2004年8月10日)
反對者對通知的
合理性與合法性提出了質疑
首先,租房並非必然是爲了同居。根據中青在線調查顯示,三分之一的人認爲,在校外居住“生活更加便利”,還有22%的人“希望能清靜一點不受打擾”。因此外出租房與同居不能掛鉤。事實上,很多學生出來租房是爲了應付考研等考試,或者有自己的生活習慣不想受到打擾。
其次,大量的反對論者痛陳目前學校提供的住宿條件,不僅基本設施不齊全,生活不便利,而且個人的隱私得不到保護,個人的生活習慣得不到尊重。許多學生出外租房主要是希望能改善生活的環境。
再次,禁止高校學生外出租房侵犯了學生的自由,剝奪了學生選擇住宿場所的權利。在東方網上有署名評論指出,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高校學生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完全有能力來選擇自己的住處。而教育部通知的內容,濃縮起來就是普遍性地禁止高校學生外出租房和賦予高校允許少數學生在校外居住的權力,這實質是設定了一項行政許可。根據今年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教育部是沒有權力設定任何類型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同樣道理,廣東教育廳的禁令和隨之將產生的各高校的處罰規定則違反了《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設定權的有關規定。
最後,房產租賃市場對此通知也表示了不滿。這是來自另一經濟利益羣體的反對意見,反過來也提醒人們,教育部的通知在事實上可能形成對高校後勤集團壟斷利益的維護——儘管這可能並非其初衷。
對禁令可操作的質疑
在支持和反對陣營以外,還有一派觀點則迴避了是非問題,而是質疑這個禁令的可操作性和實施效果。《廣州日報》8月上旬的系列報道很好地反映了這樣一種看法。對於教育廳最新的禁令,很多租房學生反應都是一致的:“這麼多學生在外面住,學校不可能禁得了。除非學校採用硬性懲罰措施,否則我們都不會搬。”而某高校的老師也表示了對禁令可操作性的懷疑:“其實各個學校對學生出外租房都持否定態度,但管理起來卻非常困難。學校能做到的只是嚴格退宿程序,但如果一個學生寧可交宿舍的住宿費後還要出去租房的話,學校的監管就成了擺設。”
反思——
“父愛主義”的教育管理模式
就教育部所發通知的本意來看,學生的安全和思想道德教育是該通知所追求的兩個最主要的價值。至於大學生在外租居是爲了學習還是要構築“愛巢”,並不是導致禁租的主要原因。起碼通知本身的內容並未觸及大學生同居問題。因此,將"禁令"的是非問題引伸到對大學生同居的是非問題,明顯是轉移議題。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的確是衝着同居問題來的,禁令本身倒真的是很難發揮作用的,因爲只要不禁止大學生的人身自由,就很難禁止男女大學生到賓館開房,也無法禁止他們在放假期間同居在一起,甚至有可能導致在學校宿舍裏同居。因此,大學生同居問題不應當成爲評價的依據。
現在可以回到安全和思想道德教育這兩個價值目標上來了。在現有的條件下,通過禁租能否實現上述兩個目標,值得商榷。首先,住在學校宿舍裏,安全未必就沒有問題--馬加爵案不正是一個明證嗎?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屬於精神領域的事,通過控制學生的身體並不能解決問題。單單強令學生在宿舍住宿,就算有教師24小時監督和教育,也未必會對學生的思想產生多大的作用。
而越來越多的學生選擇在外租房的行爲正反映了他們對於住宿條件的不滿。長期的壟斷經營,使得學生宿舍對於學生來說性能價格比越來越差。另一方面,集體住宿,固然可以培養集體主義的精神,但也難免產生在個性、生活習慣等方面的矛盾和衝突。加上目前我國大學生宿舍缺乏學生個人的私密空間,越來越重視個人權利的大學生選擇外出租房以保護個人隱私的做法應該無可厚非。
要之,大學生既然是一個理性的人,那麼他自然會在住宿舍與外出租房之間進行選擇,權衡利弊。選擇外出租房,是利之所在;選擇住宿舍,也是利之所在。因此,只要我們承認大學生具有行爲能力這個前提,那麼他自己的選擇就是其利益最大化的選擇,支持論者提到的花費太貴以及有助於健康成長的理由就不能成立。
後勤社會化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但在後勤社會化的改革過程中,又強調學生必須住在學校提供的宿舍中,這卻有點奇怪。國外似乎也沒有見到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必須住在學校宿舍中的情況。學生自己選擇質優價廉的住處是符合市場機制的做法,大多數出國留學的學生也都是這樣做的,爲什麼獨獨中國的大學生在中國讀書就沒了這個選擇的權利了呢?
在支持論者和反對論者關於合理性的討論背後,實際上隱藏着大前提的衝突。所有爭論可以歸結到究竟誰纔是大學生個人利益的最好判斷者。支持論者認爲,大學生無法準確判斷自己的個人利益。他們選擇在校外租房,只是年輕人的一時衝動,是不負責任的、沒有考慮長遠利益的、危險的選擇。而反對論者則堅信,大學生有自己的偏好,在不同的利益面前,只有大學生本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斷者。
考慮到民法對於大學生的行爲能力已經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因此,爭論只能在道義層面進行。教育部的這個通知以及隨之而來的各地的禁令,也都只能體現出作爲教育管理部門的一種父親式的關懷。"你們還年輕,不要亂說亂動,要接受我們的管教",這是教育部這個通知背後的潛臺詞。改革開放後,中國已經發生並將繼續發生巨大的變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社會的提倡,爲高等教育領域內大學生進行俄狄浦斯式的反抗提供了更多的機會與合法性。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關係該如何定位,將成爲由此事件引發的深層次的思考。
透視--
校園裏的"特別權力關係"及其變革
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對於受德國法制傳統影響下的國家來說,在近代被概括爲特別權力關係。所謂特別權力關係,按照德國行政法的鼻祖奧托·邁耶的說法,是涉及國家和公民之間的一種與一般行政關係不同的特殊關係,通過強制或自願地進入,在特定行政領域內(學校、監獄、公務員管理關係和兵役關係)得以確立。特別權利關係內具體的關係不存在基本權利、法律保留和法律保護,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權利發佈爲調整特別行政關係所必需的規則;可以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實施侵害行爲。長期以來,我國受到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深刻影響,行政法制的建設明顯帶有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烙印。例如,內部行政行爲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的審查範圍,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毫無疑問,按照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學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門可以自主設立或者改變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係,而不需要考慮到國家憲法和法律所保護的基本權利和權利。儘管在憲法和立法中我國並不承認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的上述權力,但在實踐中教育主管機關和高校的一些規定和做法,的的確確是與憲法和法律相沖突的。而對於這些規定和做法是否進行監督和審查,是否爲學生提供救濟,司法機關和權力機關以前顯得並不積極。在特別權力關係中,設定規則的確是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份內的事",屬於它們的"自由"。
然而就近些年的實踐來看,我國正在逐步地拋棄特別權力關係。法院已經開始受理並判決了一些學生訴高校的案件。其中有些學生訴高校沒發給學位證,或者訴學校開除學籍的,都適用了《行政訴訟法》。這些案件傳遞出這樣一個思想,在高校中不應存在着憲法和法律照耀不到的角落。特別權力關係已經分解轉變爲行政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兩大類,這種轉變是符合現代國家法治的基本精神的。事實上,就是德國本身,在1972年後也已拋棄了這種理論。
亞里士多德早就揭示了法治的最基本的含義: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法治國家中的政府和民衆都應明確這樣一個理念:除非有法律的規定,否則自由和權利不受限制和剝奪。根據這樣一種法治的精神,教育部是沒有權力去限制和剝奪一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自由的。通知不可以,規章也不可以,任何形式都不可以;這不是教育部份內的事,更不是它的自由。所以,整個爭論剩下最後一個問題,大學生租房子住是不是一項權利和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