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高院下發了《關於委託調查制度的若干意見》、《關於公告懸賞制度的若干意見》等5項執行細則。新的規定爲剛剛出現的委託調查、懸賞討債、公示老賴制度明確劃定了三大禁區。
禁區一:委託調查不許碰國家祕密
細則:律師應按照規定申領調查令,並手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蒐集債務人財產狀況的證據。調查範圍包括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憑證、電子書證、信函電報等。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及與本案無關的證據不得調查。對調查中獲知的有關信息,應承擔保密責任。
解讀:中央民族大學法學教授田小穹指出,今後,面對賴賬人,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親自調查賴賬人的財產情況。但任何權利都應該受到限制。委託調查制度出現後,很可能會成爲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工具。這一限制,非常必要。
禁區二:公職人員不參加公告懸賞
細則: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採用公告懸賞的方式查找。當事人承諾的賞金,由人民法院從應發還給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款中優先扣除。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參加懸賞活動。
解讀:田小穹指出,當事人可以用公告懸賞的方式查找賴賬人及其財產下落。但相關的費用由懸賞人負擔,應該警惕懸賞制度變成國家公職人員偷懶甚至謀取私利的途徑。
禁區三:老賴公示公佈前寬限15天
細則:對於有履行能力經教育後仍不履行的被執行人,爲逃避執行而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被執行人,可以列入拒執人名單予以公佈。
公佈除了在電視、報紙、網絡上進行外,還可以向工商、金融等機構通報。對準備公示的,要予以通知。被執行人在15日內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的,就不應再公佈。
解讀:田小穹指出,對於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法院可以自行決定公佈,也可以應當事人申請予以公佈。但公示不是目的,應該給賴賬人最後一次選擇的權利,確保執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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