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在酒吧因點歌發生爭執,一顧客惱怒之下竟抓起一陶瓷菸缸向服務員扔了過去,結果砸中服務員旁邊一人,致其右眼重傷。顧客這一行爲觸犯了刑律,一審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03年10月26日零時許,李某在本市和平區一家酒吧裏喝酒,與一服務員因點歌問題發生了爭執。吵起來後,李某抓起桌上的菸缸向服務員砸去,不料,卻砸中了服務員旁邊一人的右眼。李某見狀慌忙逃跑。當日,李某又在醫院找到被害人打算“私了”,結果被在場民警當場抓獲歸案。經鑑定,被害人右眼球重傷,構成8級傷殘。在法院審理案件當中,李某向被害人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李某的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其是間接故意犯罪,認罪悔罪態度好,應酌情處罰。李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是偶犯、初犯,並積極賠償,認罪態度好,故請求法庭考慮讓李某在社會上服刑考查。同時,被害人也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李某從輕處罰。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而辯護人提出的意見客觀有據,應予採納,由此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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