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被人扔在路邊的小孩抱回家撫養,在很多人的眼裏這是在做好事。但你知道嗎,如果不經過有關部門審定辦收養手續,私自收養小孩可是違法的。家住海南省瓊海市加積鎮的王先生近日接到了加積鎮政府下發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要對他罰款6萬9千元。他很不理解,於日前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
王先生今年42歲,去年11月24日傍晚他去加積鎮中心菜場買肉,出來時見有人在圍觀地上的什麼。他擠進去,見是一剛生下來沒多久的小女孩,身上只包了些布,小臉都凍黑了,身上有張小紙條,上面寫着:“小女生於11月21日晚上9點半”。王先生擔心她被凍死,就將她抱回家撫養。
王先生自己開個小飯館,家裏有個18歲的兒子和14歲的女兒,日子過得還可以。小女孩抱回家後,老婆嘮叨了幾句,看女孩可愛也就沒說什麼。今年年初,王先生在路上看到有人在抓小偷,就去幫忙把小偷抓進派出所。無意中,他和民警說了自己收養了一個小女孩的事情。民警讓他給小孩辦個手續,可一忙他也就給忘了。
誰知道,今年8月20日他收到加積鎮政府下發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說他違反計劃生育法規,違法收養第3個子女,根據《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決定徵收計劃外生育費69684元。鉅額的罰款把王先生嚇懵了,趕緊找律師求助。他所找的符律師根據他的陳述給他寫了個《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理由是:王先生抱回孩子,第二天就到各醫院找孩子父母,但沒有找到;最近又在請瓊海市民政局查找,因此並不是違法收養第三個子女。而且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被申請人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沒有告知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沒有給王先生陳述、申辯的機會。爲此申請行政複議。
海南省民政廳福利事物處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任何個人都無權處置棄嬰,必須到公安部門報案尋找父母,並登報60天公告。如果找不到則由民政部門處理,送交福利院收養。如果個人想要收養棄嬰的話,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才合法。現在王先生私自收養那小女孩是違法的。
海南省計生辦的工作人員也表示,王先生出於愛心去收養這個小女孩值得肯定,但如果他當時沒向公安部門報案,並在民政部門辦理手續,這事情就很難界定。而按照《收養法》規定,一般自己有了2個小孩就不能再收養小孩了,但孩子殘疾或屬於棄嬰等特殊情況除外。不過,該決定書下達前,有關部門沒有通知他就去補辦手續就要徵收社會撫養費,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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