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一家儲運公司的原保衛科長周某,因私下收藏違禁彈藥,近日被寧波江北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有過軍人經歷的周某對軍事用品一直比較喜歡,常有留意收藏。1986年至2003年他在擔任公司保衛科科長期間,從公安機關領取或在組織民兵打靶等活動中,悄悄截留了各種制式手槍、步槍子彈等計261發,這些彈藥具有較強的殺傷力與危險性。以後周某任職的公司轉制,周下崗離開企業,但是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彈藥上繳給上級武裝機關,還把裝有彈藥的戰備箱帶到自己新的工作地點,後因戰備箱未上鎖,家裏小孩拿去玩耍時被人發覺。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周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明知禁止私人持有的軍用彈藥,仍藏匿不交,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因其歸案後認罪態度比較好,有悔罪表現,故法院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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