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僅憑一句可以幫忙辦理汽車檔案的“承諾”,輕鬆地將原同事一輛價值15萬餘元的“帕薩特”開走,非法據爲己有,並欲利用虛假的賣車委託書將贓車出手。在被抓獲歸案接受審理時,被告人竟在法庭上繼續編造謊言,毫無悔意,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酌情從重處罰,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原是同事關係。2003年11月20日早9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本市一家機電水暖維修服務站內,以替被害人辦理汽車檔案爲由,從被害人處騙得蓋有維修服務站印鑑的空白信箋兩張,並將被害人的身份證、駕駛證、附加稅本和行車執照等證照拿走,同時輕而易舉地將被害人所有的一輛帕薩特轎車開走。其後,楊某某將“帕薩特”非法據爲己有。接着,楊某某利用騙來的空白信箋自行填寫內容,分別變造出“借條”一張和“委託售車書”一份,準備將騙得的汽車銷贓。後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將楊某某抓獲歸案。被騙車輛經評估價值15萬餘元。現贓車及車輛手續均已被收繳併發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認爲,楊某某有預謀、有計劃地進行犯罪,不僅騙車而且騙手續,犯意堅決。而楊某某卻當庭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不是事實,此案證據不足,聲稱被害人未曾給過他兩張蓋有維修服務站印鑑的空白信箋。楊某某的辯護人認爲,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依照“疑罪從無”原則,應認定被告人楊某某無罪。
庭審中,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圍繞有關“借條”和“委託售車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及楊某某是否從被害人處拿了蓋有印鑑的空白信箋而展開。
法院認爲,證人李某某與案件涉案人員無利害關係,他作爲現場目擊者,親眼目睹楊某某從被害人處拿走了空白信箋,這一點與另兩名服務站職工的證人證言以及被害人的陳述完全一致。由此,法院對“拿走空白信箋”一事的真實性予以肯定。其次,從被告人楊某某處提取的“借條”和“委託售車書”均是楊某某書寫,且所寫內容有悖常理,故法院認定“借條”和“委託售車書”均是楊某某僞造。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由於在庭審中,被告人楊某某繼續編造謊言,沒有悔意,故法院依法酌情從重處罰,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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