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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下午,湖北省檢察院檢察長靳軍簽署審查結論:“同意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維持對長江水利委員會原副主任沈泰的逮捕決定。”
“沈泰案”是湖北省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中,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第一例。
現年57歲的沈泰原系長江水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正廳級),長委長江重要堤防隱蔽工程建設管理局第一副局長,長委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其因涉嫌在長江重要堤防隱蔽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收受鉅額賄賂,於2004年1月18日被湖北省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日被取保候審,7月29日被刑事拘留,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沈泰在被逮捕當天,以“自己無罪”等理由提出申辯,不服逮捕決定。
湖北省檢察院偵查監督處依法對該案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情況和沈泰不服逮捕的理由進行審查,於8月20日提出“擬維持原逮捕決定”的意見,並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將該案送該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8月24日下午3點,“沈泰涉嫌受賄、不服逮捕案”監督會議在湖北省檢察院舉行,5名人民監督員到場履行監督職責。
監督程序在推舉人民監督員主持人、確認參加監督的人民監督員無迴避事由後正式啓動。5名人民監督員認真聽取了案件承辦人就案件事實、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的情況所作的說明,就事關罪與非罪的關鍵事實和證據進行了仔細詢問。案件承辦人一一作答。
下午5點50分,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退場,監督程序進入獨立評議和投票表決。5名人民監督員經過40分鐘的評議和無記名投票,4人同意湖北省檢察院偵查監督處的擬定意見,1人棄權。人民監督員主持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出具監督意見:“同意檢察機關維持原逮捕決定的意見。”
26日,湖北省檢察院檢察長靳軍對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和本院偵查監督處的意見進行審查後,同意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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