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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至今沒見到對方答應捐贈的100萬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將湖南太子奶集團旗下的北京太子童裝有限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太子奶生物美容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三家企業一起推上被告席。日前,密雲法院已受理這起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案。 據報道,原告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介紹——— 2003年1月10日,三被告與基金會簽訂了《捐贈<協議書》,承諾捐贈100萬元,用於購買10輛『母親健康快車』。1月12日,太子方面還在人民大會堂召開向『希望工程』和『母親健康快車』項目捐贈儀式,並將象征『母親健康快車』的金鑰匙交給了原告法定代表人。然而時過一年多,被告一直未履行捐贈協議。 另據報道,太子童裝同時承諾向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捐贈的100萬元至今也只到賬20萬元首期款,其餘80萬仍不見蹤影。青基會也打算向太子童裝發律師函。
對於這起慈善捐款合同糾紛案,被起訴方太子童裝是否觸犯法律?涉案當事人的態度和說法是什麼呢?記者在調查時,重點采訪了太子奶集團高層和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後文簡稱『婦基會』)秘書長。以下是當事人雙方接受采訪的談話內容。
太子奶集團總裁譚孝敖:
婦基會問題:『十大回報』沒踐諾
捐贈內容多次變更 先要汽車後變現款
『第一:這件事的落實是由辦公室來具體實施的。太子奶集團已責令負責支付捐款的行政辦公室主任落實捐款,再不落實就要開除。
『第二:我們承諾向婦基會捐贈100萬元,用於購買10輛「母親健康快車」,而對方起訴我們沒有履行合同。
『這件事的緣由是這樣的:婦基會剛開始是向我們要海獅面包車,我們按要求辦手續購買了,後來他們又提出改成金杯面包車。不久之後北京出現「非典」,在此前國家對汽車購買的安檢沒有嚴格控制,後來我們就拖了一下。「非典」過後到2003年10月,雙方一起辦手續繼續購買汽車,他們又要求將購買汽車改為支付現金,我們說「可以」,在討論支付方式時我們提出分期付款的方式,他們不同意分期付款。
婦基承諾『十大回報』 三峽『豐碑』不能踐諾
『這麼長時間我們也沒看到回報。『我們與婦基會簽訂的《捐贈協議書》合同上,婦基會列了「十大回報」,但現在做到的只有一部分。婦基會在承諾的「十大回報」裡有七條沒有兌現,報道也沒有全面鋪開和反饋。比如在協議中婦基會承諾太子童裝捐贈後,將與其他幾十家企業聯名,在三峽鑄一個「豐碑」,但後來告訴我們這一點做不到了,而且在今後幾年內也不可能落實。此後我們一直就此事與他們協商。』
另外,太子童裝還聽到這樣的傳言,他們捐款購買的第一批面包車,共9臺,只有2臺分別發往甘肅和貴州,其他車用到何處就不得而知了。
2004年7月太子童裝發函給婦基會協商此事,對方沒有給任何回復,並向法院起訴。
據譚孝敖稱,婦基會在人民大會堂新聞發布會上聲明的『十大回報』主要包括:舉行新聞發布會、進行報刊宣傳、在三峽建豐碑、刻錄光盤、做宣傳冊、在捐贈款購買的部分車上標明『太子奶集團捐贈』字樣。
而對於目前媒體報道的內容,譚孝敖對某些媒體記者沒有采訪企業的做法很反感。
三年合同還沒到期 起訴對象也不正確
『3年合同履行期限還沒有到期,婦基會就到法院打官司,但你也要證明你「十大回報」都做到了。合同雙方都沒有履行合同。』
另外,對於婦基會分別起訴的三個對象:北京太子童裝有限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美容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譚孝敖認為協議書上雖然蓋了這三家企業的印章,但合同明確,捐贈的100萬元均由太子童裝一家負責,也就是說欠錢的只是太子童裝一家,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只是太子童裝。他認為婦基會的起訴對象不正確。
青基會問題:相互溝通出現障礙
『我們與青基會之間,主要是溝通上的問題,造成今天這種局面一方面是雙方都沒有及時溝通,另一方面是我們這邊人員變動,所以出現了一些誤解。
『對於青基會的捐贈,我們第一筆錢很快到位,而後來的錢沒有持續,這與青基會後來的活動沒有及時與我們溝通,也沒有通知我們參加有關系。因為這個緣故我們就沒再繼續支付其他款項了。
『企業打過去20萬元,你沒有讓我們知道錢都用在什麼地方、怎麼用的,誠信也應該是相互的。』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秘書長王萍:
誤會說緩合氣氛 有難處不便細說
記者於8月24日致電婦基會辦公室聯系采訪事宜,在詢問有關案件情況和表示希望聯系到基金會秘書長時,工作人員均稱『不了解情況』或『領導不在,出門開會去了』。
8月26日上午記者來到婦基會辦公所在地中國婦女聯合會大樓,在接待處致電婦基會辦公室,回答同樣是『領導不在,出門開會去了,一周後纔回來』。
下午3點,記者撥通婦基會秘書長王萍辦公室電話,接電話的就是王萍本人。
當記者詢問對於婦基會起訴北京太子童裝等三家企業的違約行為,太子奶集團總裁認為婦基會在起訴對象、起訴緣由和對方所說的婦基會在協議裡承諾的『十大回報』等存在問題,婦基會對這些問題的看法時,王萍的回答均為:『新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剛出臺,我們基金會在發展過程中有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不要人為地弄復雜了,各自理解都有難處。企業和公益組織都很不容易』、『也許有誤會』等內容。
而當記者再次詢問案情內容時,她打斷說:『你不要問我具體內容,我們有律師在處理。』記者要求得到律師聯系方式,她說:『我不會告訴你。我不是具體管的,基金會有具體操作部門。』然後解釋,『這樣會弄得大家關系不好。各自有自己難處,慪氣難辦事。我們也是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
暫不起訴 希望對方履約
兌現承諾 兩方可以雙贏
訪青基會宣傳與信息中心總乾事王汝鵬曹文雨
暫不起訴繼續協商
曾屢遭『搪塞推諉』
王汝鵬告訴記者,目前青基會的態度是:『現在中國婦女基金會已經起訴對方,但我們還是想先進一步督促對方付款,但太子童裝董事長金曉林手機一直關機,很難和對方高層聯系上。
『我們之所以還不想馬上起訴對方,只發個律師函,是因為這種捐贈是屬於公益捐贈,還要考慮到企業的社會影響。
『企業不按期付款,是不是暫時遇到困難?但我們在先前電話詢問對方時,太子童裝的董事長金曉林的回答只有這麼兩點:「你們要我們講誠信那你們也要講誠信」,我問青基會有什麼地方不講誠信了,她回答不上來。而實際上第一批捐款20萬元我們做了一個競賽。她的第二句話就是:「你找我手下誰誰誰」,但她告訴的人不是找不到就是被告知出差了。而讓我們找的人一個是名叫石富堂的行政辦公室主任,另一個是叫彭曉慶的銷售員。我打電話給這兩人,一打電話就說人不在,或出差了,總之就是在搪塞、推諉。』
王汝鵬證實,太子童裝承諾的第一筆款在協議簽字一周後很快就將20萬元捐款打到青基會賬上。但按照協議,2003年7月1日後沒有收到第二筆款,2004年1月15日後也沒有收到第三筆款,『我們就打電話去催,結果就是前面說的那樣。』
不馬上起訴的另一原因,是協議雙方約定的時間規定,協議有效期到2005年12月31日。『我們要看看婦基會的起訴情況再考慮是否起訴對方。在婦基會的起訴和媒體的強大壓力下,還是希望通過不起訴的方式,將美好的願望實現。』
惡意欠款喪失美譽
愚弄公眾何談誠信
協議中規定,捐贈的100萬中70萬元用於設立『古文誦讀工程太子童裝獎勵基金』。而青基會發起的『中華古詩文經典誦讀工程』,全國已有28個省市自治區的300多萬少年兒童參加了誦讀。
『資金不及時到位造成的後果是:第一,我們每年要接受審計;第二,原來設計好的公益項目搞不下去,希望小學和網校不能按計劃實施;第三,如果這是惡意欠款的話,這是對社會、對公眾最大的愚弄。』
而北京太子童裝有限公司董事長金曉林也因這一公益捐贈榮登《福布斯》『2004中國慈善榜』第72位。但王汝鵬認為,《福布斯》在做這個排行榜前,沒有到青基會核實,僅是從報紙上報道的捐款承諾數據進行統計,『水分很大』。
王汝鵬說:『慈善捐款做了宣傳,搞很大的新聞發布會,做完後企業又不履行合同,這不僅僅是企業不誠信問題,也是在騙取社會美譽。
『當時來出席儀式的有全國人大副主席、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團中央書記,全國婦聯主席也出席了,全國十幾家媒體對此事都做了報道,人民大會堂小禮堂都坐滿了人。
『青基會也不是離了80萬就無法運轉,當然如果企業是遇到困難暫緩支付,哪怕推遲兩年再支付都可以,因為這和「欠債還錢」是不一樣的。』
『拾金不昧』難操作
拖欠善款並非個案
對於社會上出現的種種質疑聲音,王汝鵬說:『開新聞發布會租用人民大會堂小禮堂,一次活動就得四五萬元,搞捐贈儀式所有的費用都是由企業出資來辦,做宣傳的成本和壓力不轉嫁到受贈單位身上。
『當然基金會能做的也會協助去做。這就像別人幫你做了一件事你要說聲「謝謝」一樣。反過來如果不對這些企業有些宣傳的話,基金會資金來源就會受限,很多活動就搞不起來。』
王汝鵬認為,『現在是商品社會,那種「做好事不留名」、「拾金不昧」的精神,在道義上可以提倡,但在實際操作上卻很難做到。』
而類似太子童裝欠善款的事情,青基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就遇到過,對方是貴州一家生產『長壽長樂補酒』的企業,『當時答應捐贈2000萬元,結果第一年到賬200萬後企業就倒閉了。』
他同時表示,這種問題很多家慈善機構都遇到過,『企業在這些官司中錢也出了,名聲卻掃地了,這對企業的不誠信行為是很好的警示。』
捐贈只報實際款項
承諾內容需要慎重
王汝鵬說:『通過這件事我們總結的教訓是:第一,將來對於企業的捐贈,我們在對媒體報道時只宣傳企業實際捐贈的款項,捐多少說多少,否則就是對公眾的不負責任;第二,對於「分期付款」這種捐贈我們以後要很謹慎。
『一般來講,從我們十幾年的捐贈經驗來看,基本上都是企業自己主動找上門來,我們是屬於大型「公募」型非贏利慈善機構,企業在捐贈時希望通過自己的善舉獲得企業形象回報,我們覺得並不過分,這其實也是基金會對支持客戶的一種職業需求的滿足,但我們所能提供的服務不能是超出基金會能力范圍之外的、虛假的。
『比如企業可能會要求在新聞發布會時希望請到誰出席,請到哪級媒體來進行報道等,我們能做到的會盡量做,但做不到的也會據實告訴企業。
『像這樣不兌現捐贈的企業,我估計不是太多,因為中國的公益事業沒有真正的私營,沒有必要搞虛假承諾。中國慈善機構雖然屬於民間組織,但實際上都有政府支持,比如青基會就隸屬於團中央,婦基會隸屬於中國婦聯。基金會的性質決定了,當某一家基金會破產時,進行資產清算應該是上交國庫,還是還回社會。』
太子童裝是否觸犯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12條規定: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但第21條也規定了: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
同樣具有約束捐贈與受贈雙方行為的法律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該法第十一章的『贈予合同』第186條規定:『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也就是說一般的贈予在沒有兌現前,贈予人可以反悔。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同時也規定,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予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予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這意味著一旦簽下捐贈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捐贈人就不能反悔,否則就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但太子奶集團總裁譚孝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予可以附義務。贈予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而且第192條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嚴重侵害贈予人或者贈予人的近親屬;2:對贈予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予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予人可以撤銷贈予。贈予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譚孝敖認為,『婦基會並沒有兌現在雙方協議中承諾的「三峽建豐碑」等幾項附義務。』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記者從中國婦女基金會秘書長王萍和太子奶集團總裁譚孝敖處獲悉,雙方均已派律師負責解決這起官司。
獨家資料
在中國青年發展基金會,記者看到了2003年1月8日青基會和太子童裝簽署的捐贈協議,內容如下:
一、為支持乙方實施的希望工程,甲方決定向乙方捐贈人民幣100萬元,其中70萬元用於設立『古文誦讀工程太子童裝獎勵基金』,30萬元用於援建一所希望小學和一間希望網校,以促進這兩項公益事業的發展。
二、雙方商定,『古文誦讀工程太子童裝獎勵基金』主要用於開展的宣傳推廣和表彰獎勵活動。
三、雙方同意,甲方所捐100萬元分三年撥付乙方賬戶:2003年撥付40萬元,分兩次劃撥,本協議簽字後一周內先撥付乙方20萬元,用於啟動『古文誦讀』工程;2003年7月1日前撥付20萬元,按照希望小學建校規則援建一所希望小學;2004年1月15日前撥付乙方30萬元,其中10萬元用於建希望網校,20萬元用於獎勵基金;2005年1月15日前撥付乙方30萬元。
四、為加強該項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甲方和乙方共同組成『古文誦讀』管理委員會,制定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活動方案,審查批准每年的經費預算。委員會下設基金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基金運作的日常事務。
五、為回報甲方的投資善舉,乙方承諾除捐贈儀式、媒體宣傳、頒發捐贈銅牌和證書外,凡使用該基金開展的『古文誦讀』活動,均冠以『太子童裝杯』,在對外宣傳文稿,設計制作的宣傳資料以及發布的公益廣告,均對乙方進行標示。
六、本協議有效期自簽字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到期後繼續合作事宜,可另行簽訂相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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