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鉅貪馬德落馬,涉案官員260多人。新一屆市委領導首先從“人”抓起,嚴格制度選拔幹部、監督幹部,全市已通過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醞釀、差額票決,選拔出科處級領導幹部1164名。此舉力圖改變“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狀況。市委公開作出廉政承諾,加強制度約束機制,領導的權力行使到哪裏,監督工作就跟進到哪裏,通過約束機制,使領導幹部“不想腐敗、不敢腐敗、不能腐敗、不許腐敗”。這是值得可喜可賀的。但新一屆市委對已經查出的腐敗實行“抓大放小”、“寬嚴相濟”、“對5萬元以下不再追究”的政策,則有悖於反腐敗的徹底精神和依法治國的原則,實在是後患無穹啊!
首先,國家刑法規定,幹部利用權力行賄受賄和貪污5000元就可以立案,10萬元以上就可以判處死刑。當然5萬元也就是不小的腐敗案件了,如果對5萬元以下的案件一律不再追究,不但於法無據,而且違背國家法律。“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在共和國的土地上都是適用的,難道綏化能夠成爲法律的“特區”?如果“抓大放小”的政策在綏化能夠成立,全國其它的地方未嘗不可照此辦理,那豈不要將刑法修改爲5萬元以上纔可以立案?這樣的修改全國人民能同意嗎?
中央的精神是,對腐敗分子要發現一個,查處一個,決不心慈手軟,決不姑息養奸,一定要嚴懲不貸。當然這是以刑法的規定爲根據的。現在綏化的腐敗分子雖一個個地被發現了,卻要將5萬元以下的腐敗分子納入不予查處和追究之列,不但與法律相悖,而且直接違背了中央反腐敗的精神。
綏化紀委“抓大放小”的理由是:“由於馬德案涉案幹部較多,綏化市所屬10個縣市區主要領導很多牽涉其中,紀檢監察部門感到了壓力,遇到了難題,如果全部追究,相關市縣、部門的正常運行將受到影響,甚至可能癱瘓,整個幹部隊伍就垮了。”的確,馬德腐敗案涉案面廣人多,但在一個市裏,難道就選不出260多名人才來充實幹部隊伍嗎?這實際上仍然沒跳出“由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圈子。況且,一些地方政令不通、黨政機關嚴重混亂的現象的產生,正是因爲有腐敗分子在那裏作怪,反腐敗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清除腐敗分子,純潔幹部隊伍,怎麼對腐敗分子如果全部追究,相關市縣、部門的正常運行反而將受到影響,甚至可能癱瘓,整個幹部隊伍就垮了呢?難道要腐敗分子坐在臺上才能穩住陣腳嗎?市紀委對反腐鬥爭竟是這樣的認識,實在讓人心憂。
凡5萬元的小腐敗一律不予追究,這就保留了馬德走後相當一部分的腐敗力量,不能保證他們不會再腐敗。他們爲了能當官是投了鉅額資本的,一有機會就要想方設法撈回來,還要大大地賺上一把,能有多少心思真心放在爲黨爲國和爲人民的工作上呢?此外,那些有腐敗問題的人不但沒有受到黨紀國法的懲處,反而繼續在政治舞臺上“指手畫腳”,人民羣衆會答應嗎?
在反腐敗鬥爭中當然要實行寬嚴結合,在查處的基礎上,對那些確有自首、立功表現的,應依法從寬。但這與“抓大放小”、“對5萬元以下的不再追究”的“寬嚴相濟”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前者是依法從事,後者則是違背法律。
反腐鬥爭是提高黨和政府執政能力的重大措施,不應該以任何理由隨心所欲地放寬政策,一切都應該依法從事,按中央的精神辦,這纔是正確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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