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全文)
北方網消息:《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今起正式施行了。作爲執行《條例》的重要部門,31日天津市工商局和市消協召開新聞發佈會對《條例》的實施進行詳解。市工商局王禹副局長介紹說,由於總結了天津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經驗,《條例》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加大了對本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同時,爲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新規,《條例》還賦予了工商部門強制執行處罰的權力。爲了加強監管,該部門昨日還出臺了部分商品下架等三項監督措施。
本市消費者十大維權新利器
王禹介紹,《條例》結合本市多年來消保經驗,具有十大地方特色。
一是將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免費服務項目納入《條例》調整範圍。
二是確立召回制度。經營者發現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可能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害的缺陷,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並通知有關消費者,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或擴大,同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對已經售出的商品,應當採取召回措施。
三是突出保護特殊羣體消費者權益。經營者提供少數民族使用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其年齡、智力特點和特殊需要,不適宜未成年人消費的商品和服務,或者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消費的時間,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開放。
四是加大對消費者信息的保護力度。經營者對在經營過程中正常獲知的消費者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得蒐集與其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消費者信息。
五是規範合同格式條款。經營者擬訂合同格式條款,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重7大關係的合同條款,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提示。不得利用格式條款逃避責任和限制消費者權利。消費者認爲經營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條款逃避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有權拒絕使用該合同格式條款。符合合同要約條件的商業廣告、通知、店堂告示,屬於合同格式條款。
六是對新型銷售方式進行規範。以電視直銷、互聯網銷售、郵購銷售等方式提供的商品,應當與其廣告宣傳的外觀、性能、質量和用途相一致,並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如果與廣告宣傳不一致,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有權要求經營者退款或者更換,郵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七是對公共服務企業進行規範。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等公共服務企業,應當將其服務項目、服務規範、收費標準向消費者公開明示,定期徵求消費者對經營服務的意見。政府有關部門在擬定價格調整方案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未經法定程序,公共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對非因消費者原因造成計量增加的,公共服務企業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八是界定了商品房經營者三種典型的欺詐行爲。即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證或者預售許可證,將房屋作爲商品房出售;將已經售出的商品房又銷售給其他消費者;銷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轉移的商品房。
九是確立了檢測、鑑定費用經營者先行墊付的原則。消費者與經營者約定委託或由受理機關、組織指定專門機構檢測、鑑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檢測、鑑定結果證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或者約定的,由經營者承擔;符合標準或者約定的,由消費者承擔。
十是確立了民事賠償優先的原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行政罰款時,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民事賠償和行政罰款的,應當先行支付民事賠償。
強制執行處罰措施出臺
十類欺詐行爲嚴辦
王禹說,《條例》根據本市實際需要,賦予了工商部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更多的職責和更有力的手段。條例中明確規定,對於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而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者未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報告的;不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適宜的商品或者服務,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強制交易,消費者要求退還貨款或者服務費用而拒不退還的;工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合同格式條款,拒不停止使用的;提供虛假中介服務信息的;設置虛假或者改變真實的商品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的;故意損壞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配件的;被退回的商品經過翻新、修理後再銷售時,隱瞞翻新、修理情況的;發現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可能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害的缺陷,而繼續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欺詐消費者的行爲,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同時,爲了強化工商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力度,保障工商部門履行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責,《條例》特別規定工商部門在依法查處經營者提供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爲時,對可能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物品可以採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六大執法依據
《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而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者未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報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適宜的商品或者服務,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要求退還貨款或者服務費用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還,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合同格式條款;拒不停止使用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欺詐消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品不合格清出市場
三措施監管商品質量
市工商局負責人表示,本市工商部門將不斷強化將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嚴格進行商品質量監管,並出臺了三項監管新辦法。
一是在全市範圍內推行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試點工作,建立商品質量市場準入制度。督促經營者推進和實行進貨檢驗、索證索票、購銷臺賬和質量追究制度,把住商品銷售環節,防止不合格商品在市場流通;
二是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圍繞與人民羣衆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大力開展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目前,工商局已對奶粉、含乳飲料、慄羊羹、餅乾、膨化食品、果凍、果汁飲料、袋泡茶、洗滌用品、兒童內衣等10種商品229個批次進行了質量監督抽查。抽查範圍涉及全市各區縣的大中型商場、超市和集貿市場。
三是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出制度。對在檢查和抽查中,發現商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在依法予以處罰的同時,責令經營者限期下架,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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