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今年7月15日頒佈的《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從9月1日起正式實施。今後在商品房交易,問題產品的召回,合同格式條款以及購物中對消費者人格權的維護等環節中,消費者將切實得到保護,而新實施的《條例》也將成爲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新武器。
全面保護消費者人格權
新《條例》特別強調了經營者對消費者人格權的尊重。要求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侮辱、誹謗、毆打、當衆盤問、搜查身體及所攜帶的物品。目前,一些大型超市仍然保留着對出門消費者查小票的制度,這實際上是變相檢查消費者。
在天津家世界超市十一經路店,在超市出口,記者看到,兩個工作人員正在要求消費者出示購物小票並在上面打“√”。當記者詢問其中一位工作人員9月1日後該超市是否還會保留此制度時,此人回答:“到時將會取消。”此外,記者還在世紀聯華廣東路店也發現檢查消費者購物小票的情況。
那麼9月1日後,如果超市再出現上述情況應如何處理呢?有關人士認爲,消費者購物後,商品的物權已經發生了轉移,超市無權檢查。消費者購物後丟失小票後,如果商家向其索要小票檢查時,消費者可以其侵害其人格權要求商家賠償精神損失,還可向司法部門提出訴訟。
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升級
《條例》的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商品或服務如對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產生危害,經營者應立即停止銷售並將已售出的產品召回。這種對不合格產品的召回措施從9月1日起將由企業的行爲升級到國家和地方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爲。若召回措施不力,企業和工商、行政部門都應對此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9月1日後,如果產品召回情況發生,工商、技監等行政部門將在接受企業報告的同時,直接參與問題商品的召回過程,“對可能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物品可以採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店堂告示有了法律效力
《條例》規定:“符合合同要約條件的商業廣告、通知、店堂告示屬於合同格式條款”。9月1日以後,商家的店堂告示不能再亂貼了,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工商行政部門將會按照法律對其監管。比如,在“買一贈一”的問題上,商家應特別注意要註明買什麼贈什麼;商場要進行促銷活動,就要慎重了,如果“全場打折”的字樣張貼出來,而出現所謂“不參加活動”的商家,就要負法律責任,消費者有權要求所有商家按告示內容出售商品或服務。
圈定商品房經營欺詐行爲
據和平消協負責投訴的任德平先生介紹,新《條例》將三種情況認定爲欺詐行爲,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者預售許可證,將房屋作爲商品房出售;將已經售出的商品房又銷售給其他消費者;銷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轉移的商品房。
9月1日以後,消協、工商行政部門將會針對以上三種欺詐行爲,對商品房經營進行有效監管,消費者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衡量商家的服務,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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