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縣今年不到三週歲的男孩黃明(化名)出生第二天,他的母親韓麗萍就死在高淳縣人民醫院。兩年多來,黃明的父親黃賢斌東奔西走,爲孩子母親的死因“討說法”。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高淳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高淳縣人民醫院的醫療過錯與韓麗萍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韓麗萍2002年2月14日生下兒子的第二天去世。2002年8月,黃家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30多萬元。雙方在訴訟中引用的兩份鑑定報告,都來自權威部門,但結論卻完全相反。黃家掌握的是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的一份報告,該報告是高淳縣公安局委託該鑑定中心對韓麗萍死亡是否與醫院過錯存在因果關係而出具的。報告指出,在韓麗萍輸液第一次出現狀況時,如果醫院能夠及時會診尋找原因,悲劇就可以避免,醫院的醫療行爲與患者的死亡構成因果關係。而當年4月,地方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對韓麗萍病例進行了鑑定,認爲醫院手術過程無過錯,不構成醫療事故。此外,醫院還有南京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鑑定所的鑑定報告。這份報告認爲除了醫院部分診斷“形態學依據不足”外,醫院並無用藥不當。
一審法院認爲,華夏鑑定中心的分析報告同南京醫科大學的鑑定報告說明內容相矛盾。法院同時認爲,被告提供的證據來源訴訟中,來源合法,同當地醫學會的報告內容一致。因此,法院認爲被告的證據證明力要大於原告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黃家的代理律師和黃家人對一審判決立即表達了強烈不滿,隨後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爲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糾紛,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是人民法院審查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二審法院同時認爲,兩份鑑定報告均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依法可以作爲證據使用。綜合兩份鑑定報告,法院認爲:被告醫院的醫療過錯同韓麗萍的死亡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南京市衛生局醫政處副處長鬍曉翔認爲,長期以來,各級醫療鑑定委員會實際上是衛生行政部門的下設機構,而鑑定中當事的醫療機構一般都是衛生行政部門的下屬單位。這樣,在醫療事故鑑定中,就形成了衛生行政部門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鑑定結論的公正性和客觀性。有關律師認爲,雖然目前已經形成了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鑑定委員會的做法,但仍無法讓患者相信結論的公正性和客觀性。患者爲了自己心中的公正,也在苦苦尋找除了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以外的鑑定。但對於這種鑑定,院方自然也會認爲不公正、不客觀。
能否由“第三方力量”來做讓醫患雙方都認同的鑑定?南京建康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金寶說了一個字:難!他認爲,所謂的“第三方力量”,必須排除醫患雙方,第一個可以考慮的就是衛生行政部門和醫師協會,他們具備鑑定的資格,但長期以來患者並不信任兩者出具的鑑定結論;第二個就是司法機關,但醫療事故鑑定卻不是司法機關的義務,必須接到相關訴訟纔可介入;第三個則是社會中介組織,如專職的律師事務所,他們雖然有資格和能力,但這些律師事務所卻無權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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