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耐人尋味的官司。身爲主管部門的浙江蘭溪市計經委,狀告自己的下屬企業老總--原浙江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鄭啓連,要求被告退還已兌現的全部承包經營獎41·8269萬元。被告鄭啓連不服,稱這筆獎金是經聯合審計後由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市政府批准並在全市幹部大會上宣佈兌現的,是按政策受獎的正當勞動所得,拿得堂堂正正。
但是,讓人意外的是,這起"官告民"案在蘭溪、金華二級法院判原告蘭溪市計經委勝訴後,金華市人大常委會卻發出了強烈的不同聲音,認爲法院審判有錯,市人大法工委在個案監督無果的情況下,請求省高院立案複查。金華市企業家協會和金華市勞動模範協會也四處奔走,爲被告鄭啓連鳴不平,目前,鄭啓連本人又再次向省高院提出申訴。浙江省高院已從蘭溪、金華二級法院調走此案的全部案宗。
這起鬧得沸沸揚揚的官司何以有如此截然不同的聲音?這40多萬元獎金該不該退還?最近記者進行了追蹤調查。
鄭啓連爲什麼要進浙鋁?
據調查,浙江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1989年在省計經委倡導下,以在蘭溪市的蘭江冶煉廠爲基礎建成的省重點國有企業,當時有6600多職工。到1993年,浙鋁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資不抵債,企業負債6億多,潛虧3·58億,成爲全省首家特困企業。爲了給浙鋁解困,省市領導對企業一把手的人選非常重視,經慎重考慮,最後把人選確定在省勞動模範、紡織部勞動模範、時任蘭溪市蘭江鎮鎮長的鄭啓連身上。據鄭啓連向記者陳述:1993年浙鋁公司當年虧損近一個億,同時遭遇電費大幅度提價,讓他到如此困境企業任職,市裏爲了做通他的工作,市委、市政府4位主要領導都來過,言辭誠懇,動之以情。一位市主要領導還對他說,讓他出任浙鋁老總,這也是省長辦公會研究過的意見,並且口頭答應爭取省裏的政策扶持。在這種情況下,同年8月,他奉命挑起了這付擔子。
果然,在鄭啓連上任之初,蘭溪市政府向省政府緊急請示"要求協調解決電價提高而造成浙鋁公司嚴重虧損問題"。省政府十分重視,分管工業的副省長作出批示:"爲難而要解決,特殊而要幫助;目錄電價由企業承受,其餘增支部分,以明補方式解決,一定三年。"之後,確定分3年到位給予今後浙鋁公司共計8000萬元電費提價後的減免政策,並以省計經委發《紀要》的形式下達給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1994年,蘭溪市委、市政府爲調動企業和經營者的積極性,出臺了蘭委(1994)10號文件,對企業經營業績進行考覈。文件規定:凡企業當年實現扭虧減虧的,對經營者進行獎勵。獎勵標準爲盈利額或減虧額的1%~3%。任期的界定以文件爲準,盈利額的界定以審計部門認定的審計結論爲準。爲此,在94年和95年,鄭啓連作爲承包經營者與自己的上級主管部門--蘭溪市計經委分二年簽訂了"一年一定"的經營目標責任制獎賠合同。由於政策的激勵、扶持和企業上下的共同努力,擁有6000多國有職工的浙鋁公司解困成效顯著。鄭啓連這2年的經營業績,經市審計局、財政局、計經委3家聯合審計和認定,按合同不僅批准兌現了2年共計41·8269萬元的獎金(扣除個人所得稅),還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十大創業者"稱號,蘭溪市計經委、總工會、紀委等7個部門還聯合推薦上報他爲全國勞動模範。《人民日報》、《浙江日報》、《金華日報》等新聞媒體也給予企業和個人濃墨重彩的報道。
然而,讓鄭啓連料想不到的是,在他離開浙鋁4年後,蘭溪市計經委一紙訴狀告到蘭溪法院民庭,以"不當得利"爲由,要求他返還二年全部業績獎41·8269萬元。
兩種截然不同的聲音
這起"官告民"案對鄭啓連來說,可謂晴天霹靂。"是政府定的政策,又是政府審定執行的事,怎麼政府在多年後又反過來告我呢?"鄭啓連寄希望於法院裁決,但是並沒有出現他想象的結果,幾番輪迴,蘭溪市人民法院和金華市中院最後判定鄭啓連敗訴,必須退還在浙鋁任職其間不當得利的全部業績獎。
記者在金華調查時瞭解到,由於浙鋁是金華地區原規模最大的國有企業,它的一舉一動牽動着人們的視線,之後,又因金華市企業家協會和金華市勞動模範協會以及金華市人大法工委的介入,並且明確傾向鄭啓連一方,平添了人們關注的興奮點。
該案爭執的焦點在哪?記者追蹤發現,問題出在省政府給予浙鋁公司一定三年的8000萬元電費減免政策有否到位的環節上。
據記者調查,金華市中院認爲,依據蘭溪市計經委提供的由蘭溪市審計局1999年9月出具的《關於浙鋁原總經理鄭啓連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報告》,以及蘭溪市人民法院在2001年2月,委託蘭溪市審計局分年度審定,審計局出具的《鄭啓連任期內有關事項審定的函》的證據,鄭啓連在浙鋁任期中,省政府給予浙鋁公司一定三年的8000萬元電費減免政策僅作"掛賬"處理,並沒減免到位。雖然8000萬元電費減免政策有省計經委的《關於解決浙鋁公司用電問題的會議紀要》,但沒下達過文件。因此,電力部門掛賬處理的8000萬元電費還是浙鋁公司的債務,該部分電費應計入生產成本,不能作爲鄭啓連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故鄭啓連與蘭溪市計經委簽訂的承包獎賠合同,業績達不到計獎要求,必須退還全部業績獎。
金華市人大法工委認爲,法院在該案程序和實體上都有錯誤。首先,該案是因政府指導、管理企業的行爲引起的,鄭啓連與蘭溪市計經委所籤的合同,也是在省政府給予浙鋁公司一定三年的8000萬元電費減免政策《紀要》的承諾基礎上籤訂的,如果說,執行於承包經營約定之先的省政府政策可以推翻,那麼,意味着鄭啓連在執行承包時,就要先存在着8000萬元的"業績虧損",相信不會有這樣的"傻瓜"要籤這樣的合同。況且,從本案的基本事實看,是政府的行政行爲所產生的事實與後果,是政府部門之間要解決的事,與鄭啓連本人無關,不能拉扯到民事訴訟中用民法來調整,且也引不起行政訴訟。其次,該案的被告鄭啓連在承包前後,蘭溪市政府向省政府呈送的蘭政發(1995)90號文件和(1997)60號文件都明確述及:"特別是經省政府多方協調,從1993年到1995年給其8000萬元電費提價後的補貼-------。"和"93--95年,省政府給浙鋁公司補助電費8000萬元;96年又補助統配電5000萬KWH,集資電13000萬KWH,企業仍增支電費1·2億元。"這足以證明省政府給予浙鋁的8000萬元電費減免政策已經到位,但被告提供的這些證據,法院"不予採納",令人費解。
耐人尋味的背後故事
這起"官告民"案一直引人注目。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這案件的背後還有耐人尋味的故事。
當年與鄭啓連簽訂《獎賠合同》的甲方代表,原蘭溪市計經委主任兼黨委書記朱德纔對記者說:"這起官司,應該說我是最瞭解事情原委的主要人物,但奇怪的是,把鄭啓連告上法庭的我的後任計經委主任、原告律師和二級法院,誰也沒有向我作一丁點事情真相的瞭解和調查,他們的事實從那裏來?"
他說:"我在任時代表計經委與鄭啓連籤的合同,是在明確省政府減免電費政策的前提下進行的,是經過幾個部門與企業反覆測算的,在承包基數中剔除省政策因素的,省政策與鄭啓連的承包所得顯無牽連。還有鄭啓連94年和95年的獎金,是經過審計部門審計後蓋章認定,當時與鄭啓連一樣籤合同的國有企業經營者有幾十人,或獎或賠必須一律先經過計經委、審計局、財政局派員組成聯合審計組審計,發現帶政策性的具體問題,統一處理意見,然後把獎賠方案報市委、市政府慎重研究後,在全市幹部大會上宣佈兌現決定。可是在鄭啓連離開浙鋁4年後的1999年9月,突然拋出一個他的《審計結果報告》,這份報告推翻了以前的審計認定,並且在法院案件審理時,發現這份審計報告從未與被審計者本人見面,然而,法院卻還是主要依據這份嚴重違反審計程序,審計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報告》,作出不公正的判決。"他痛心地說:"我們的地方政府部門爲了達到某種目的,不惜置誠信而不顧,出爾反爾,而司法部門又不能公正維護,我們政府和司法機關該不該講點正直和誠信?"
金華市企業家協會祕書長吳國安接受記者採訪時回憶說:"蘭溪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與鄭啓連簽訂《獎賠合同》的甲方代表朱德才應該是最有發言權,但是他在庭上據實提供的本人一份《關於鄭啓連同志經營獎的證詞》,庭上的法官甚至看也沒看,就被宣佈爲'不予採信',在場的我當時就有一種悲哀的感覺襲上心頭,法院太不講理!這樣不公地對待鄭啓連,傷害的是一大批企業家的心。"
據瞭解,最近浙江省高院已從蘭溪、金華二級法院調走此案的全部案宗。此案很快會有一個公正的了結。這起鬧得沸沸揚揚的"官告民"案留給人們是諸多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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