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12歲小學生小豐隨父到浴池洗澡時,不慎滑入正在蓄水的熱水池,被大面積燙傷。出院後,保險公司對小豐進行了理賠。而小豐和其法定代理人認爲,雖然保險公司已給付了保險賠償金,但不能因此免除浴池的賠償責任。近日,天津和平區人民法院經細緻審理後,判令浴池一次性賠償小豐人民幣2.2萬餘元。
原告小豐訴稱,2004年4月3日,其隨父到被告某浴池洗澡。當時,被告存放熱水的水池正在蓄水,但被告未在熱水池周邊採取任何警示和防範措施。由於浴池周邊較滑,原告在洗浴過程中不慎滑入被告存放熱水的水池內,被嚴重燙傷。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僅支付了5千元費用。此後,被告就拒絕再向原告支付相關費用。原告痊癒出院後,因其上有幼兒平安保險,保險公司進行了理賠,共支付其1.4萬餘元保險賠償金。但是,原告認爲,保險公司理賠,不能作爲被告拒絕賠償的理由,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1424.38元。
被告辯稱,原告掉入熱水池,是因爲原告爲其父搓背時用力過大,而不是由於地滑。作爲原告監護人的原告之父未盡到監護責任。事發後,被告支付了5千元費用。而且,原告在保險公司也得到了賠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法院認爲,被告在往熱水池內蓄水過程中,並未向顧客警示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造成原告不慎滑入熱水池內被燙傷。對此,被告應承擔全部責任。至於被告提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對於原告的燙傷亦應承擔相應責任;以及由於保險公司已對原告進行賠償,故被告可不予賠償”的主張,因被告未舉出任何證據予以證實,且其主張於法無據,故法院不予採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