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近40歲的中年婦女李雲(化名),本想借隆胸手術使自己煥發青春魅力,誰想兩次手術後的結果卻是引起了併發症———視力、記憶力下降、心臟不好、內分泌紊亂。氣憤的李雲將先後進行手術的兩家醫院作爲被告、兩位操作手術的醫生作爲第3人訴至法庭。一審法院判決其中一位第三人返還材料費並適當補償,對於原告索賠醫療費、交通費、精神補償費等認爲沒有依據。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原告訴稱:2001年7月,她經人介紹找到第三人張某在某醫院做了第一次隆胸手術,2個月後雙乳回縮嚴重。原告於當年11月,在某附屬醫院進行第2次手術。注射時,原告感到左乳很痛,下側還出現一個腫包。隨後,出現了高燒等併發症。經材料供應方的代表及張某的同意,原告又到上海一家醫院進行了凝膠抽術,但依舊感到身體狀況不佳———視力、記憶力下降、心臟不好、內分泌紊亂。爲此請求被告賠償醫藥費、交通費、傷殘補助、精神損失費及雙倍退還交納的手術費。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被告某醫院和第三人宮某不承擔責任,因爲被告某醫院在原告第一次隆胸手術過程中,只是提供了手術場所,而沒有收取費用;第三人宮某無償爲原告做第一次手術,且原告陳述第一次手術後並未有不適感覺。但是,第三人張某因以被告某附屬醫院醫生的名義給原告實施隆胸手術,自己又收取材料費,並致原告隆胸手術失敗,爲此張某應返還原告兩次隆胸的材料費並給予適當經濟補償。被告某附屬醫院也應返還原告交納的部分手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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