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酒樓裏爲了吸引顧客起個“奧運××”的菜名、爲了贏取利潤把奧運吉祥物或是五環圖案印到服裝上出售、商家在促銷活動中使用“奧運大獎”等字樣……這時可要當心了:以上這些爲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行爲都是侵權行爲,並將受到嚴厲處罰。2日,據工商部門介紹,近來在執法過程中發現並查處了多起奧運標誌侵權案件。爲此,工商部門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和經營者,奧運標誌屬特殊標識,比一般商標禁用範圍更廣,在開展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時應當注意學習有關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尤其在發佈廣告時更要注意,以免發生侵權行爲。
以下奧運標誌不能隨便用據工商河北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任何機構或個人爲商業目的使用任何奧林匹克標誌都應當取得相應奧林匹克權利人的許可。奧林匹克標誌是指:(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四)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五)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北京2008”、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標誌;(六)《奧林匹克憲章》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誌。
以營利爲目的不允許商業目的,是指以營利爲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誌不允許:一是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二是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三是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四是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五是製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六是可能使人認爲行爲人與奧林匹克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而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其他行爲。
做公益廣告也不行工商部門特別提醒廣大市民和商家,上面所說的廣告宣傳也包括公益廣告,如果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非商業目的,必須明顯區別於商業行爲,並不得與商業廣告相鄰使用,這就是說除非取得《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中權利人的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應擅自運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廣告創意或者廣告活動的策劃。
據瞭解,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爲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即構成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工商部門處理。工商部門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或者爲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誌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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