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到北京華星國際影城觀看電影,沒想到在檢票時卻被影院的工作人員告知其隨身攜帶的飲料不是影城賣品部出售而拒絕其入場,於是李先生將北京華星電影院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昨天,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看電影不讓自帶飲料
2003年12月21日,李先生購買了北京華星影院《手機》的電影票兩張,在入場觀看時,影院的工作人員檢票時發現李先生隨身攜帶的飲料不是影城賣品部出售的,因此拒絕李先生入場。李先生認為,消費選擇權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之一,華星影院禁止觀眾外帶飲料和食品的店規是霸王條款,故此將北京華星電影院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購票費和交通費共計145元,向原告賠禮道歉,並且撤銷影城關於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飲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
店堂告示被影院視為合同約定
華星影城答辯說,影城在大廳有明顯的告知標示,原告是在被告知以後仍自願購買電影票,這就等於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原告最後負氣放棄入場看電影,是其單方面撕毀合同,不能稱是影城對其構成了侵權。而且被告也不認為『謝絕外帶食品入場』的規定屬於霸王條款,該條款是國際影院的慣例,是為了保障消費者得到高質量的藝術消費,且這項制度得到廣電總局的認可,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在庭審質證的時候稱他們所以自行提供食品是為了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消費安全。原告認為被告所作的店堂告示實際上是在強迫消費者要麼兩個小時不吃不喝要麼就只能購買其食品,這是一種強買強賣的行為,因此不具備合法性,且質疑該條款的合法性。
並非所有影院都不讓自帶飲料
華星國際影城營運經理張曉兵和兩名華星國際影城工作人員作為證人參加了庭審。華星國際影城營運經理張曉兵告訴記者,這場官司對於華星國際影城來說是一件好事,不管結果是好或壞,都是一個進步,因為這不是華星國際影城一家電影院的規定,而是整個影院行業的規定。
記者致電大華影院、朝陽劇場等多家電影放映單位,均得到沒有限制自帶飲料看電影的答復。據中國城市影院發展協會的官會長介紹,影院不許外帶食品,在國內外都有明確規定,是國外觀眾長期以來自覺遵守的消費約束,在電影票背面及大堂入口都有明示。
自帶飲料進入影劇院法律無限定
北京市消協96315服務人員介紹,從『法』的角度看,觀眾購票後已與影院構成買賣合同,都應遵守合同法。目前,自帶飲料進入影劇院法律沒有限定,不能認定是違法。消費者協會只能對涉及到的『霸王條款』進行點評,希望有關當事方進行改進。(記者/劉新雷陳濤攝影/王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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