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銀行的副行長,明知銀行不能爲企業做擔保,卻違反規定,用銀行名義爲一房地產公司做了擔保,導致銀行被一個女騙子騙了800萬元。今天上午,原北京市商業銀行玉海園路支行副行長王建樑被市一中院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證、僞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北京世濤鴻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慶賢被以合同詐騙罪判處15年。
去年1月,58歲的李慶賢假借購買某公司股權的名義,與北京市商業銀行玉海園路支行、北京恆嘉信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委託貸款協議書,騙取恆嘉信公司存在玉海園路支行的800萬元,該款被用於歸還世濤鴻業房地產公司的欠款或被揮霍。這筆協議的順利簽訂,離不開時任商業銀行玉海園路支行副行長的王建樑,王建樑違反銀行規定,用銀行名義爲該公司做了擔保。案發前,經恆嘉信公司催要,李慶賢還了該公司200萬元,被羈押後又歸還該公司110萬元。
去年2月,李慶賢又以世濤鴻業房地產公司借款爲名,與商業銀行、九採羅彩棉產業有限公司簽訂虛假的委託貸款協議書,騙取九採羅彩棉公司220萬元。除了其中的10萬元返還給該公司財務人員外,其餘款項大部分被用於歸還之前的800萬元詐騙款。王建樑爲簽訂這份虛假的委託貸款協議書,私自刻制了銀行的公章,又一次爲李慶賢做了擔保。審理中,王建樑聲稱自己只是爲了提升工作業績。但法院發現李慶賢和她的公司根本無錢還款,但銀行副行長的擔保,向這些被騙單位做出虛假承諾,隱瞞了李慶賢從銀行貸款、借款是爲了歸還公司所欠債務的事實真相,才使得被騙單位相信李慶賢具有履約能力。
法院認爲,李慶賢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公司鉅額財物的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王建樑身爲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保函,造成重大損失,還僞造銀行印章,他的行爲分別構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僞造公司印章罪。此外,李慶賢被並處罰金20萬元,她和世濤鴻業房地產公司須繼續償還犯罪所得700萬元,發還給北京市商業銀行玉海園路支行490萬元,發還九採羅彩棉公司2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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