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廳成立於1949年8月21日,系浙江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主要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境內居留等有關事務;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浙江省公安廳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各市、縣(市、區)設公安(分)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縣、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設立派出機構,由公安機關直接領導和管理。
浙江省公安廳機關按照業務范圍設置的部門有:辦公室、監察室、警務督察處、警務處、乾部處、宣傳處、教育訓練處、審計室、後勤處、國內安全保衛總隊、經濟犯罪偵查總隊、治安總隊、刑事偵查總隊、交警總隊、出入境管理局、監所管理處、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禁毒處、法制處、信息通信處、科技處、邊防局、消防局、警衛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隊、公安報刊社、公安專科學校等單位。鐵路公安處、民航公安處、森林公安處和杭州走私犯罪偵查局、寧波走私犯罪偵查局為省公安廳序列處,受主管部門和省公安廳雙重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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