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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衡陽市永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文革 |
記者昨日從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全國關注的“11·3”特大火災安全事故、責任事故犯罪案,日前已由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受理,“11·3”案中的關鍵人物、原衡陽市永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文革等6人即將出庭受審。
和李文革一同被起訴的其他5人分別是:原永興集團副總經理兼永興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李永開(現年40歲,衡陽縣人),原衡陽市江東建築公司施工員魏東衡(現年40歲,衡陽縣人),原衡陽市建築設計院助理工程師朱峯(現年38歲,邵東縣人),原衡陽市建築設計院工程師肖偉(現年34歲,望城縣人),原衡陽永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沈黎明(現年47歲,衡陽市人)。
爲少交設計費用,私下僱人設計圖紙
據檢察機關指控,1995年6月,衡陽市永興資源開發公司(後升格爲永興集團)取得了衡陽市江東區宣靈村28#-54#地段的房地產開發權,並先後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證件,但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李文革爲少交設計費用,僱請時爲衡陽市建築設計院助理工程師的朱峯爲其私下組織衡州大廈建築方面的圖紙設計,並付2萬元設計費。
事後,朱峯找到同事肖偉和唐某、鄭某,要肖偉負責結構設計,唐某負責給排水設計,鄭某負責電路設計,朱峯自己負責建築設計,並從衡陽市另一家勘察規劃設計公司出圖蓋章。朱峯在建設方沒有提供地質勘探報告的情況下,憑規劃紅線圖就設計了一層爲門面、二層以上爲南北兩向住宅樓的建築圖。之後,肖偉也在同樣的情況下進行了設計。
爲增加建築面積,私自修改設計圖
李文革爲增加建築開發面積,要求朱峯將設計改爲一層門面、二層以上爲東、西、南、北迴字形住宅樓的建築設計。同時應李文革少交規費的要求,朱峯私自設計了兩套圖紙,一套圖紙設計爲7層,總面積爲5800平方米,用於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建。另一套圖紙設計爲8層,建築面積爲8600平方米用於施工。肖偉明知朱峯有兩套圖紙,卻未重新進行結構設計,只按7層進行結構設計並用於實際施工。
檢察機關指控,由於朱峯、肖偉在未進行地質勘察的情況下盲目設計,導致設計的樁基承載能力不足,致使整個建築整體性差,抗災害能力低,易發生大面積整體坍塌。且大二層樓板選用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板,違反了相關技術的規範規定,在設計上降低了工程質量標準。
永興公司將衡州大廈二樓以上住宅由原來規劃的南北向平行3棟樓,擅自改爲回字形的4棟樓,明顯違反了建築管理法規規定。
爲肥水不流外人田,建設單位同爲施工單位
1997年4月,永興公司在不具備施工資質、且違反“建設單位不能同時爲施工單位”的規定,在未組織圖紙會審和未經市建工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從家鄉組織民工進行施工。作爲施工負責人的李永開、魏東衡,邊出圖邊施工,且未報市質監站進行質量監督,隱蔽部分工程除僅有一次有設計人員驗收簽字外,其餘均未經設計和質監人員檢查驗收。對已存在的設計及施工質量問題沒有及時發現,降低了工程質量標準,留下了安全隱患。
另外,李文革等人還擅自增加房屋,使該大廈局部單元增至9層。工程竣工後,李文革未請消防、建工、質監等部門驗收即投入使用。衡州大廈在物業管理上混亂無序,既未配備消防器材,也未對員工、業主進行消防教育及訓練,且未留消防通道,導致火災釀成慘劇。
專家作出權威鑑定,內因外因造成慘禍
火災事故發生後,專家鑑定組作出了權威鑑定結論,認爲衡州大廈的業主、施工及設計方違反有關法規,嚴重降低了工程質量標準,大大降低了其抗災害能力。火災是坍塌的外部誘因,而建築物在設計和施工方面的嚴重工程質量隱患,則是造成大面積坍塌的內因。
衡陽市珠暉區檢察院認爲,被告人李文革、李永開、魏東衡作爲建設及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被告人朱峯、肖偉作爲設計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其行爲構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沈黎明身爲物業公司的負責人,其行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此案將擇日在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記者周小華通訊員肖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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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3日凌晨5時許,衡州大廈保安值班員肖偉、唐成甫發現大廈一樓倉庫有濃煙冒出,過了大約10分鐘,又發現明火,於是提了滅火器去撲救,但沒有打熄,打開室內消火栓往倉庫放水,卻沒有水槍水帶。接到報警電話後,衡陽市珠暉區消防中隊出動3臺消防車,在4分鐘內趕到現場撲救,隨後特勤中隊、雁峯區消防中隊、石鼓區消防中隊共12臺消防車130餘人,以及4個專職消防隊4臺消防車50餘名消防隊員先後趕赴火災現場,將樓內尚未撤離的居民一一背出或轉移。上午8時30分左右,大樓突然發生坍塌,共有15名消防官兵受傷,20名消防官兵壯烈犧牲。
經聯合調查組初步調查,導致衡州大廈坍塌的根本原因是大火燃燒時,在衡州大廈西部偏北的5根柱子損毀比較嚴重,這5根柱子承載能力下降,在重載的壓力下倒塌,繼而引起衡州大廈3000多平方米建築的坍塌。2003年12月21日,衡州大廈開發商、永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文革被當地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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